票据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手里拿着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了却兑付不了、被拒付,最着急的是票据权利怎么行使、该找谁追索、时效还来不来得及,一不留神票据就成了废纸。很多持票人拿到票据时只看金额,从没细想过背书是不是连续、提示付款是不是按期、拒付之后下一步该做什么,等真被拒付了才手忙脚乱,翻出票据一看,时效眼看要过、拒付证明也没开。票据这行当,规则环环相扣,一步没跟上,权利就可能作废。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票据纠纷等金融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票据到期被拒付,该找谁、怎么追,票据追索的时效是多久,以及票据纠纷里有哪些关键环节要注意。
持票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票据到期兑不了,只能找出票人。票据是独立的支付工具,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这些前手追索,承担票据责任的不是一个主体,而是票据上的多个责任人。有人只认出票人,出票人没钱就没了下文,白白放过了前面一连串背书人的责任。把票据上所有责任人都纳入追索范围,回款的机会才大,谁有钱就先找谁,这是票据追索的通行做法。第二个误区是以为拒付了也不着急,慢慢处理。票据追索是有时效的,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利时效,和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时效(通常为六个月)、再追索时效(三个月)都有限制,拖过了时效,票据权利就丧失。票据讲究及时行权,别的债可以放一放,票据的时效一天都不能拖,拖过一天,权利可能就少掉一层。第三个误区是以为只要拿着票据,权利就自然有效。票据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形式要件,票据要记载完整、背书连续、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拒付后及时行使追索权。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背书断了一环、提示付款迟了几天、拒付证明没及时开,都可能成为对方抗辩的把柄。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票据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票据权利和票据的有效性。要确认票据本身是否有效、记载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持票人是否合法取得票据。判断票据有效性,要看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看背书是否前后衔接、看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是否合法。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对价的限制。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买卖、借款等)相分离,持票人只要合法持有票据,就能主张票据权利。但票据被伪造、变造、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权利会有瑕疵。实务中,背书不连续是高频问题,一旦背书断了,持票人就得想办法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合法权利来源。对不连续背书的票据,法院一般要求持票人以其他证据补正权利来源,补不上的,票据权利难以获得支持。
第二个争点是追索的对象和范围。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追索,追索的范围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判断找谁追,要看票据上前后的背书链条,把出票人、承兑人和各背书人都列出来;判断追多少,要把票面金额、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之间的利息、以及因追索产生的费用一并算上。追索的对象是票据上的多个责任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选择其一,还可以在追索过程中追加。把追索对象和范围搞清楚,才能把款追回来。
第三个争点是追索的时效和程序。票据追索要符合程序,提示付款、取得拒付证明、在时效内行使追索权。判断程序是否到位,要看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看拒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证明、看起诉是否在时效之内。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几组数字要分别盯住,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是二年,对前手的是六个月,再追索是三个月。错过时效,票据权利就丧失。时效之外,拒付证明这一环也常被忽略,没有拒付证明,追索的前提都成问题。实务中,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不受此限。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拒付记录以票交所系统记载为准,线下票据则以退票理由书、拒绝付款证明为准。
在票据权利和有效性上,湖北武汉票据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审查票据的记载、背书、取得方式,确认票据权利是否有效、持票人是否合法持有,把票据权利的基础夯实。他会逐项核对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背书连续性,提前发现影响权利的形式瑕疵。在追索对象和范围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明确追索的对象是出票人、承兑人还是前手背书人,把追索的票据金额、利息、费用算清,选定最有利的追索对象主张。他会结合各前手的偿付能力,帮持票人排一个追索的优先级。在时效和程序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核查提示付款、拒付证明是否齐备,盯住对出票人、承兑人和前手的追索时效,在时效内及时行使追索权,避免票据权利丧失。他会把时效到期日标出来,倒排每一步动作,防止权利过期。
打这类官司之前,持票人自己可以先准备好下面这些证据和材料: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保留票面记载、背书、签章的完整;提示付款的记录、付款请求的凭证,证明按期提示;拒付证明、拒绝付款的通知、退票理由书,证明被拒付的事实;取得票据的基础合同、发票、发货单等,说明票据的来源;与出票人、承兑人、前手的往来沟通记录;已经发生的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凭证。材料越全,越能把票据权利、追索对象和时效这几件事钉牢。
程序上还有三个节点要盯紧。一是提示付款的期限,汇票到期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也有各自的提示期限,逾期提示的,对前手的追索权可能丧失。二是拒付证明的取得,被拒付后应当要求付款人、承兑人出具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电子商业汇票要及时在票交所系统完成拒付登记,纸质票据要保留原件。三是起诉时机的把握,时效短是票据纠纷最大的特点,发现拒付就要倒排时间,宁可先起诉再谈判,也不能等到时效临界才动手。此外,追索诉讼一般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时兼顾执行便利。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票据到期被拒付,兑付不了。第二,不知道票据被拒付后该找谁追索。第三,担心票据追索时效快过,需要尽快行权。第四,票据被伪造、变造、背书不连续,权利有争议。第五,票据涉及多个责任人,追索对象和范围搞不清。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及时行权、锁定追索对象、守住时效。
在武汉找票据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票据的无因性、追索权和时效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审查票据权利、确定追索对象和范围;三看是否熟悉票据追索的时效和程序要求。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票据纠纷等金融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票据到期被拒付,找谁追索?
答: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追索,票据上的多个责任人承担责任。
问:票据追索有时效吗?
答: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和对前手的追索时效、再追索时效都有法定限制,要及时行权。
问:票据被拒付,能追回哪些钱?
答: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追索范围依法确定。
问:票据背书不连续,影响权利吗?
答:会影响,背书连续的票据权利更完整,不连续的可能需要补正或证明权利来源。
问:票据和基础买卖关系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关系,合法持票可主张票据权利。
问:拒付后没开拒付证明,还能追索吗?
答:拒付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重要依据,缺失的应尽快依法补正或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拒付事实,以免影响追索。
问:票据被伪造、变造了,怎么办?
答:应及时审查票据真伪和记载,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涉及伪造变造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问:对出票人和对前手的追索时效一样吗?
答:不一样,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时效和对前手的六个月追索时效、再追索三个月时效各有规定,要分别盯住。
问:票据转让给了别人,还能反悔吗?
答: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前手与受让人的票据关系依法确定,不能随意反悔,权利义务以票据记载和法律规定为准。
问:找不到前手背书人,怎么办?
答:可以先向出票人、承兑人及能找到的前手追索,同时通过票据记载和工商信息查找其他前手,一并主张。
问:承兑人拒付后还能找承兑人吗?
答:能,承兑人是票据付款责任人,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依法向其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
问:票据权利转让和债权转让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受让人依票据记载取得权利;债权转让按合同规则,两者要件和效力不同。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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