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实务问答
债务人欠你钱不还,却对别人也有到期债权,故意不收、怠于催讨,眼看着他的钱在别人手里,你却追不到,最窝火的是不懂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直接向次债务人要钱。很多债权人只知道盯着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和房产,不知道债务人“放”在别人那里的钱也能追。执行陷入僵局时,代位权往往是打开局面的钥匙。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合同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债务人怠于收债,债权人能不能代位追讨、凭什么,代位权怎么行使、范围多大,以及行使代位权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债务人不收债,自己只能干瞪眼。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务人欠钱不还又怠于收债,债权人可以代位追。哪怕债务人名下没钱,只要他对别人有到期债权又不去收,这笔钱就可以成为你实现债权的来源。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那笔“挂账”,正是突破执行僵局的另一条路。第二个误区是以为代位权可以随便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如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不能代位。代位权有范围限制,不是债务人所有财产和权利都能伸手。第三个误区是以为代位权诉讼很复杂。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代位权有明确的诉讼路径,只要条件具备、被告列对,就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要钱,并不比普通合同诉讼复杂多少。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且该权利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行使的前提。判断框架上,先看自己的债权是否有效到期,再看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也到期,最后看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即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证据上,债权凭证、债务人到期未付的事实、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的凭证、债务人怠于催讨的证据,都要备齐。易错点是把“债务人没还我钱”直接等同于“可以代位”,忽略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到期。实务中,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争议焦点,相对人常以“不欠债务人钱”“已经还清”“债权没到期”来抗辩,这些都要靠证据逐个击破。
第二个争点是代位权的范围和对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代位的对象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范围和对象,是代位权的边界。实务中要厘清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到底是债权还是其他权利,只有金钱债权及与其相当的权利才适合代位。代位行使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涉及工资报酬、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这类与债务人人身紧密相关的债权,属于专属权利,不能代位,这是很多人容易踩的坑。
第三个争点是代位权诉讼和后果。债权人以相对人为被告起诉,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代位权诉讼的路径和后果,是维权的方式。诉讼中债务人应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代位权成立后,相对人对债权人的履行,直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不需要先经过债务人这一手。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要防止相对人收到风声后向债务人履行或转移财产,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把履行的钱锁定下来。
在代位权成立上,湖北武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核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有效到期、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否影响债权实现,确认代位权成立。把每一层债权关系查实,避免因条件不齐被驳回。在范围对象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确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代位对象,排除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把代位追讨的范围框定。在代位权诉讼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以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把债权追回,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诉讼中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把相对人的抗辩逐一回应。
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材料准备要围绕三层债权做文章。第一层是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凭证、借条、合同、结算单、生效裁判文书要备齐,证明债权有效且到期。第二层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能证明次债务人欠债务人钱的材料,比如合同、欠条、对账单、付款承诺,要尽可能收集。第三层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即债务人迟迟不向相对人主张、不诉讼、不仲裁的事实。此外,相对人的身份、住所、财产线索也要查清,这是起诉和保全的基础。这些材料环环相扣,缺一层,代位权就难以成立。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债务人欠钱不还,却对别人有到期债权不收。第二,债务人怠于催讨、放弃债权,影响你还债。第三,债务人名下没钱,但次债务人欠他钱。第四,想代位追讨,却不知条件和范围。第五,债务人的债权专属性有争议。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及时代位追讨、把债权追回,避免债务人的债权被其处分或过时效。
在武汉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范围;二看是否能帮你核查债务人怠于收债的事实、代位追讨;三看是否熟悉代位权诉讼的路径。代位权诉讼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前期对债务人、相对人两层债权的核查是否扎实,找对律师能把准备做在前面。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合同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债务人欠钱不还,却对别人有到期债权,能代位追吗?
答:能,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
问:代位权的范围多大?
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
问:怎么行使代位权?
答: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成立的由相对人直接履行。
问:哪些权利不能代位?
答: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
问: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
答:证明债权有效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影响债权实现,选对相对人起诉。
问:代位权成立后,钱是给债务人还是给债权人?
答: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直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问:债务人放弃了对相对人的债权,还能代位吗?
答:债务人恶意放弃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撤销,再考虑代位。
问: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算什么身份?
答: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问:代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答:代位权是代债务人向相对人主张债权,撤销权是请求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两者针对的情形不同。
问:相对人把钱给了债务人,债权人还能要吗?
答: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仍向债务人履行的,不影响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债权人可依法主张。
问: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怎么算?
答:受诉讼时效约束,要在债权到期后及时主张,避免怠于行使导致权利受损。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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