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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刑事辩护全文约 4,063 字更新于
这类案件最容易弄混的一点:事故调查报告写你负主要责任,刑事上未必构成犯罪——报告划分的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独立判断因果关系;被追责的也不只是老板,包工头、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动火监火人都可能成为被告人。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本文按三个问题说明:定的是不是这个罪、谁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量刑与缓刑怎么争。

这类案件在武汉多发生在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起重吊装和设备检修环节。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与责任划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很多人到这一步才找律师,现场已经封闭,证人已经做过笔录。

三类误区最常见:认为赔了钱就不会被追刑责;认为事故是工人自己操作失误,与管理者无关;认为调查报告认定负主要责任,刑事上就必然构成犯罪。赔偿影响的是量刑,不改变定罪;管理者是否担责,看其岗位职责覆盖不覆盖出事环节;调查报告划分的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独立判断因果关系。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定性。同一个事故可能落在几个罪名之下,量刑差别很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涵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与明知重大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区分的关键在两处。一处看违规落在哪一层:人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比如无证作业、未做交底,落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设施、作业条件本身不符合规定,比如没有防护栏杆、没有通风检测设备,落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两处都有问题时,按与结果最直接的那一层定。另一处看有没有强令或者明知隐患仍组织作业。按现行司法解释,以威逼、胁迫、恐吓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冒险组织作业。这一档基本档为五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是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这个罪的主体范围比多数人想的宽。按现行司法解释,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一线工人也在其中。具体到某一个人,还要过因果关:其违规行为必须与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有一处经常被混淆。事故调查报告划分的是行政责任,用的是负主要责任、负重要责任、负领导责任这类表述;刑事责任要独立判断,看的是具体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报告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如果其违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被其他因素切断,仍有辩护空间;报告只写履职不到位的人,岗位职责恰好对应出事环节的,也可能被追责。落到个案,核心是三个问题:职责覆盖不覆盖出事环节、这个人实际做了什么、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对结果起多大作用。

有三类争点值得查。一是直接原因是否单一,设备缺陷、被害人自身严重违规、第三方介入,都可能改变因果链条。二是职责边界是否清楚,安全管理人员的督促检查与现场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不在同一层级。三是职责是否被架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管事的股东、被剥夺限的现场负责人,都可以主张实际未履行该职责。

第三是量刑与缓刑。按现行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情形涵盖无证经营、关闭安全监控报警设备、发现隐患仍不整改、一年内曾受处罚、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事故后转移财产等七项。从轻三项,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

量刑上的规律比较清楚:一人死亡、赔偿到位、认罪认罚的,多在六个月到一年,缓刑比例高;无人伤亡、纯财产损失在数百万元量级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一年上下;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主要责任的,即使认定情节特别恶劣,自首加认罪认罚仍可依法减轻,落在三年以下并宣告缓刑。三类情形的差别不在数额,在有无人身伤亡、从宽情节是否落地。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罪名对照上,湖北武汉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把调查报告列出的违规事项逐条摘出来,分成人的操作行为、设施与作业条件、强令或者隐瞒三类,再对照条文确定可能落入的罪名区间。定性落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基准刑在三年以下;被认定为强令或者冒险组织作业的,基本档为五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

在责任与因果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把事故调查报告、岗位职责文件、任命文件、安全培训记录、交底签字单、监理日志放在一起对照,报告认定的责任与书证反映的职责对不上的地方,往往就是辩护的入口。这类案件里有一种反复出现的做法值得警惕:事故发生后补签承包协议,把工程转包给带班的农民工,想把责任转移出去。协议改不了已经发生的事实,公安一调记工本、工资流水和公司记账凭证,真实关系就露出来了;更糟的是,事后补签会把主动投案的从轻情节一起搭进去。

在量刑情节上,黄钊律师把抢救、配合调查、赔偿三项分别落到证据上。抢救要有现场处置记录、送医记录、垫付医药费的凭证;配合调查要有到案经过与讯问笔录的相应表述;赔偿要有协议、转账凭证与谅解书。三项都落地,再结合认罪认罚,缓刑的基础才扎实。

五个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

其一,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本人接受询问。

其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出具,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名单中有本人。

其三,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人被取保候审或者刑事拘留。

其四,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同时面对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其五,已经签署赔偿协议,对方家属反悔或者要求追加赔偿。

这五种情形里,最要紧的是第一种。调查组询问阶段是说明岗位职责与实际作为的窗口,把任命文件、职责分工、审批流程、交底记录提交上去,责任划分还有调整余地;等报告定稿、案件移送公安,责任框架基本成型。

委托手续要提前备好。人已经被羁押的,由近亲属出面,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这类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人还在外面的,委托书得本人签。

在武汉找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是否办过危害生产安全的案件。这类案件是行政调查与刑事程序交织,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用的是行政语言,刑事上要重新拆解因果关系。

第二,是否看得懂事故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设备检测报告、施工方案、动火审批单、监理日志、有限空间作业票,争责任的基础都在这些材料里。

第三,能否同时推动赔偿与整改。这类案件的缓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赔偿是否到位、隐患是否整改、家属是否谅解。

湖北武汉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黄钊,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包工头、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一次事故可能同时带来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职业禁止。咨询时可请律师就罪名区间、责任范围与量刑方案给出初步判断。

常见问题FAQ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怎么区分?

看违规落在哪一层。人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比如无证作业、未交底、未安排监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设施或者作业条件本身不符合国家规定,比如没有防护装置、没有通风检测设备,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罪都是三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前者争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后者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责任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事故是工人自己操作失误造成的,管理者还要担责吗?

要看管理者有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已经交底、审批、安排监护,事故由工人明显违反操作规程直接导致的,责任可以减轻;明知工人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安排作业、明知监护人不在场仍同意进场施工的,仍要担责。有限空间作业是最典型的场景:工人独自进入未熄火、未断电的罐体清理,制度、交底、监护三样只要缺一样,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就可能被一并追责。

赔了钱、取得谅解,还会判实刑吗?

多数情况不会。这类案件是过失犯罪,赔偿到位、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的,宣告缓刑的比例较高。有三种情形要谨慎:被认定情节特别恶劣,比如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主要责任,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缓刑空间明显收窄;事故后转移财产、隐匿证据、阻挠调查;赔偿不到位或者未取得谅解。

判了缓刑,还能继续承包工程、开厂吗?

可能受到限制。按现行司法解释,适用缓刑的,可以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被判处刑罚的,可以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能否宣告、范围多大,由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对以承包工程、生产经营为业的人,这一项要在量刑阶段一并争取。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调查组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或者传唤证、户口本与身份证、岗位职责文件与任命文件、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交底签字单、施工方案与审批单、动火作业票、监理日志、赔偿协议与转账凭证、谅解书。

现场照片与监控视频、设备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讯问笔录,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在办案机关手里,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问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与刑事责任并不完全对应,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先看职责,再看因果,后看情节,把岗位职责文件与现场证据逐项比对,再确定罪名区间与量刑方案。事故发生后,建议第一时间封存施工方案、审批单与交底记录,不要补签协议,不要统一口径。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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