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与应诉要点
家里有未成年孩子、失能失智老人需要监护,最要紧的是谁来当监护人、监护人不尽责怎么办、怎么变更或撤销监护人,而监护权涉及人身、财产的重大权益,规则不搞清,被监护人的权益就容易受损。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家事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监护人怎么确定、谁有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尽责、侵害权益怎么办,以及监护权怎么变更、撤销。
监护相关的一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监护人就一定是谁、没得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可以依法指定、协议。监护人的确定,有法定顺序和规则。第二个误区是以为监护人不尽责,就只能忍。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尽责,可以换。第三个误区是以为监护人可以为所欲为。监护人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有边界。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确定,有法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以指定监护、协议监护。谁有监护资格、谁更适合担任监护人,是确定监护人的核心。
第二个争点是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人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管理财产、保护权益。监护人怠于履职、侵害权益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个争点是监护权的变更和撤销。监护人不尽责、侵害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权的变更和撤销,通过特别程序进行。
在监护人确定上,湖北武汉监护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按法定顺序和规则确定监护人,对有争议的通过指定、协议解决,确保有适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在监护职责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对监护人怠于履职、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依法主张。在变更撤销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对监护人不尽责、严重侵害权益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未成年孩子、失能老人需要确定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不尽责、怠于履职。第三,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第四,想变更、撤销监护人。第五,监护人有争议,多方相争。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在武汉找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和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确定、变更、撤销监护人;三看是否熟悉监护职责的边界。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家事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监护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监护人的指定、变更、撤销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而不是普通的诉讼程序,审限、审理方式都有特别规定。二是指定监护的争议,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三是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四是撤销后的安排,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为被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常见问题:
问:监护人怎么确定?
答:按法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指定、协议监护。
问:监护人不尽责,能换吗?
答: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怠于履职的,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问: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代理民事活动、管理财产、保护权益。
问: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吗?
答: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问:监护权怎么变更、撤销?
答:通过特别程序申请,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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