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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民商事全文约 1,830 字更新于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周转货款,最糟心的是借款方拖欠不还、利息扯不清、合同效力有争议,而企业借贷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的规则不同,不搞清企业借贷的效力、利息、本金规则,追债就吃亏。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企业借贷纠纷等金融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吗、凭什么,本金、利息怎么算,以及企业借贷要注意什么。

企业借贷的双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企业之间不能互相借钱、借了也无效。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外,合同有效。企业之间的借贷,用于生产经营的,是有效的。第二个误区是以为企业借贷的利息随便约定。企业借贷的利率,同样受利率上限的约束,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个误区是以为企业借贷和向银行借款一样。企业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和金融借款(银行)的规则不同。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砍头息不算本金。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企业借贷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合同效力的认定。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贷合同,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集资转贷、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外,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企业借贷的基础。

第二个争点是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企业借贷的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预先扣除利息的(砍头息)不算本金。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是追债的核心。

第三个争点是借款的追偿。企业借贷的借款方拖欠不还,出借方可以主张返还本金、利息,还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追偿的范围和方式,要依法主张。

在合同效力上,湖北武汉企业借贷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审查企业借贷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存在套取转贷、非法集资转贷等无效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在本金利息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剔除砍头息,按四倍上限计算利息,把追偿金额算实。在追偿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对借款方拖欠不还的,主张返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依法追偿。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企业之间借款,对方拖欠不还。第二,利息、本金算不清,有争议。第三,借款合同效力有争议。第四,借款方偿付能力差,要追偿。第五,企业借贷涉及套取转贷、非法集资等情形。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合同效力、本金利息,追回借款。

在武汉找企业借贷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企业借贷的合同效力和利率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认定本金利息、追偿借款;三看是否熟悉企业借贷的无效情形。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企业借贷纠纷等金融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率方面,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本金的认定,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即砍头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追偿时要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二是利息与费用的处理,企业借贷中出借人收取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如果实质上属于变相提高利率、超出四倍上限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予以审查,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三是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企业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借人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不是按约定利率。此外,企业借贷的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追偿时要注意保留催收记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常见问题:

问: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吗?

答: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贷合同,除法定无效情形外有效。

问:企业借贷利率有限制吗?

答: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问:本金怎么算?

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砍头息不算本金。

问:企业借贷和金融借款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借贷属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规则;金融借款适用金融规则。

问:哪些企业借贷无效?

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集资转贷、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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