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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实务问答

民商事全文约 2,026 字更新于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伤、被同学打伤、出意外,最揪心的是学校一句“是孩子自己调皮、意外事故”就想推责,而你不懂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学生有管理职责,未尽职责造成损害的要赔偿。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要不要赔、凭什么,被同学打伤、被第三人伤害怎么办,以及学校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学生家长,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只能自认倒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八周岁)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要担责。学校有管理职责,未尽职责要赔。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学校说“意外、孩子自己调皮”就免责。学校要对在校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设施不安全、管理疏忽、未尽到看护义务的,要担责。第三个误区是以为是同学、第三人造成伤害,学校就没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担责,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学校的管理职责。学校、幼儿园要对在校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设施安全、活动组织、看护管理、危险防范,都是管理职责的内容。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责任认定的核心。

第二个争点是过错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就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过错的认定,靠现场证据、监控、事故调查。

第三个争点是责任的分担。学生自身过错、同学伤害、第三人伤害,责任要分清。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担主责、学校补充责任。

在管理职责上,湖北武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设施不安全、管理疏忽、未尽看护的,认定学校未尽职责。在过错认定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通过现场证据、监控、事故调查,固定学校未尽职责的证据,把过错认定清楚。在责任分担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学校、学生、第三人各自的责任,对学校未尽职责的依法主张赔偿。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伤、出意外。第二,学校以“意外、孩子自己调皮”推责。第三,孩子被同学打伤、被第三人伤害。第四,学校设施不安全、管理疏忽。第五,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责任扯皮。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学校管理职责、主张赔偿。

在武汉找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学校管理职责和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固定学校未尽职责的证据;三看是否熟悉第三人伤害和补充责任。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害的,需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责任类型与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适用过错推定,教育机构要自证尽到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适用过错责任,家长要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职责,两种情形举证责任分配不同,直接关系案件走向。二是管理职责的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看其教育、教学、生活设施是否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危险活动是否尽到警示、防范、制止义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是否尽到特殊关照,事发后是否及时救助、通知家长等。三是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与未尽管理职责程度相当的补充责任,不是全额连带,起诉时要厘清主责任与补充责任的顺位和范围。

常见问题:

问: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要赔吗?

答: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问:学校说“意外、孩子自己调皮”,能免责吗?

答:不能,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不能以此免责。

问:孩子被同学打伤,谁负责?

答:打人者监护人担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问:学校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教育、管理在校学生,保障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看护管理、危险防范等。

问:怎么证明学校未尽职责?

答:现场证据、监控、事故调查、证人证言等。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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