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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民商事全文约 1,826 字更新于
被狗咬伤、被猫抓伤、被邻居的动物伤害,最糟心的是动物主人一句“是你自己招惹的、不关我事”就想推责,而你不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担责,基本没有“自认倒霉”这一说。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被饲养的动物伤害,找谁赔、凭什么,动物主人有哪些责任,以及受害人自己有过错会怎样。

被动物伤害的一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被狗咬、被猫抓只能自认倒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主人原则上要担责。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动物主人说“你自己招惹的”就能免责。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有能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免。受害人一般的过错、挑逗,不必然让主人免责。第三个误区是以为没拴绳、没管好,主人也没多大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不拴绳、不圈养)造成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要担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损害的,饲养人要承担责任。不拴绳,责任更重。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责任的认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要认定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以及损害的事实。责任的认定,是索赔的前提。

第二个争点是减免责任的情形。饲养人、管理人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免责任。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是减免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三个争点是赔偿的范围。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和一般人身损害一致。造成伤残、死亡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在责任认定上,湖北武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认定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固定动物伤人的事实,把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夯实。在减免责任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对饲养人主张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的,依法审查是否成立,反驳不合理的减免。在赔偿范围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按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逐项主张,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算实。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被狗咬、被猫抓、被动物伤害。第二,动物主人以“你自己招惹”推责。第三,动物没拴绳、没圈养造成伤害。第四,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害。第五,伤情较重,赔偿算不清。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认定责任、主张赔偿。

在武汉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和减免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认定责任、固定证据;三看是否熟悉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确立了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唯一的减免事由是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对未采取安全措施和饲养危险动物的情形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确定,动物伤人后,先要确定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就是实际饲养、管理、控制动物的人,流浪动物致害的,可能涉及原饲养人、遗弃人或者特定管理人的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被动物咬伤、抓伤、撞伤的事实,以及致害动物是谁饲养、管理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则要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三是证据的固定,动物伤人的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报警记录、目击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疫苗接种记录都是关键证据,受伤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并就医,保留全部医疗票据,为赔偿主张提供依据。

常见问题:

问:被狗咬伤,主人要赔吗?

答:要,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问:主人说“你自己招惹”,能免责吗?

答:不能简单免责,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免。

问:没拴绳的狗伤人,责任更重吗?

答: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管理人要担责。

问: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害,怎么办?

答:饲养人要承担责任,依法主张赔偿。

问:能主张哪些赔偿?

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人身损害一致。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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