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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刑事辩护全文约 3,435 字更新于
骗取贷款案的门槛,不在材料假不假,在银行亏没亏钱。刑法修改后,这个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材料有水分但本息还清、银行没有实际损失的,原则上不构罪。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本文按三个问题说明:是不是骗取贷款、损失怎么认定、还钱能不能出罪。

这类案件在武汉多发生在制造业、商贸、建安和房地产行业。常见的情形是:申请贷款时把报表做高、把购销合同做实、把贷款用途改一改;几家企业互保,一家出问题牵连一串;用受托支付账户走一圈,钱最后流向别处;贷款到期还不上,银行起诉后移送线索。案发往往不是贷款当时,而是逾期之后。

三类误区最常见:认为材料造假就已经构成犯罪;认为银行起诉、判决生效就等于刑事上构罪;认为把钱还上就一定要被判刑。三个认识都不成立:材料造假只是前提,还要看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民事胜诉与刑事损失是两件事;还款的时点决定它是出罪事由还是量刑情节。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定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欺骗手段,指在申请环节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或者担保材料,达到足以使银行对贷款风险产生错误判断的程度。报表误差、科目归类不当、用途事后部分改变,属于形式瑕疵,够不上这一层。二是重大损失。按现行立案追诉标准,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还要与贷款诈骗罪分清。两罪的行为外观接近,分界在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是想借钱、想周转,钱用在经营上,只是申请时说了假话;贷款诈骗罪是压根没打算还,钱被转移、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者拿到钱就失联。量刑差距很大:骗取贷款最高七年,贷款诈骗最高可到无期。

有一种情形常被忽略:银行知情。授信报告、审批表、贷后检查记录里如果写明企业实际情况与报表存在差异,银行仍然放款,就很难说它被这份报表骗了。欺骗手段这个要件不成立,后面的损失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是损失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按立案时点尚未受清偿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计算,已经归还的部分剔除;通过处置抵押物、保证人代偿收回的部分,相应扣减。

这里有三个常见误判。一是把贷款余额当损失。贷款有足值抵押、银行债权并未受损的,损失没有形成。二是把民事胜诉当损失。银行起诉、判决生效,只是确认债权,钱有没有收回来是另一回事;抵押物还在处置程序中、尚未处置完毕的,损失数额定不下来,此时认定重大损失缺乏依据。三是忽略因果关系。损失必须由欺骗手段直接导致,损失主要源于市场剧变、政策调整、企业整体资金链断裂的,因果关系存在疑问。

有一处值得单独查:银行到底看什么。授信报告、审批文件、贷后检查记录会写明授信的主要依据,是抵押物评估、经营流水,还是财务报表。银行主要看抵押物、报表只是其中一项的,材料造假对放贷决定的影响就有限。

第三是量刑与出罪。这个罪在修法后由行为犯转为结果犯,还钱的时点因此变得极重要。

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全额偿还本息、银行没有实际损失的,入罪前提不存在,不构成犯罪;已经立案的,还款是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减轻,可以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者缓刑,出罪效果已经不存在。同一笔钱,早还和晚还,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实践中的处理取决于三点:贷款是否已还清、抵押是否足值、银行是否知情。材料全假但本息已还清、没有造成损失的,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有足值抵押、银行执行抵押物即可收回的,损失尚未形成,不构成犯罪;银行授信主要看抵押与经营流水、贷后检查已记录报表差异的,欺骗手段这一要件难以成立。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定性上,湖北武汉骗取贷款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看银行看什么。把授信报告、审批表、贷后检查记录调出来,逐项核对授信依据;再看材料瑕疵是形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是否足以影响放贷决定。银行明知材料有差异仍然放款的,把这一节作为欺骗手段不成立的核心事实固定下来。

在损失上,黄钊律师会按立案时点逐笔核算。已还本金与利息、抵押物评估价值与处置进度、保证人代偿情况、银行核销与转让债权的记录,全部拉出来对账。抵押物尚未处置完毕的,主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权的,主张损失未形成。

在还款与量刑上,黄钊律师会先算时点。尚未立案的,第一时间筹措资金还清本息、争取银行出具书面说明,把案件止在立案之前;已经立案的,转向认罪认罚、退赔与银行谅解,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同一笔还款,在不同时点做,效果差得很远。

五个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

其一,贷款逾期后银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其二,银行或者金融监管部门以骗取贷款为由报案、移送。

其三,本人被传唤、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其四,抵押物、公司账户、个人房产被查封冻结。

其五,一审已经以骗取贷款罪定罪,认为银行没有实际损失。

这五种情形里,第一种最要紧。银行移送线索到公安立案之间往往还有一段时间,这是还款价值最高的窗口;一旦立案,损失数额按立案时点固定,之后再还也只能算退赔。

委托手续要提前备好。人已经被羁押的,由近亲属出面,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这类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人还在外面的,委托书得本人签。

在武汉找骗取贷款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是否办过金融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争点在银行授信逻辑与损失核算上,看不懂授信报告、贷后检查记录、五级分类,就辩不到点上。

第二,是否能把损失算清楚。抵押物评估、处置进度、保证人代偿、债权转让,每一项都影响损失数额,算下来不到五十万元,案件就不该进来。

第三,能否把握还款时点。立案前还、立案后还,一个出罪一个从宽,顺序错了,最好的机会就没了。

湖北武汉骗取贷款罪律师黄钊,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贷款中介,一笔贷款出问题,可能同时面对刑事追责、民事执行、抵押物拍卖和担保链断裂。咨询时可请律师就定性、损失核算与还款时点给出初步判断。

常见问题FAQ

贷款材料有水分,但钱都还上了,还会被判刑吗?

关键看什么时候还。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全额偿还本息、银行没有实际损失的,入罪前提不存在,不构成犯罪;已经立案的,还款属于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减轻,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出罪效果已经不存在。同一笔钱,立案前还和立案后还,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银行已经起诉、判决生效了,是不是就构成犯罪了?

不是。民事胜诉只是确认债权,损失要看实际能收回多少。抵押物还在处置程序中、尚未处置完毕的,损失数额定不下来;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本息的,损失并没有形成。把民事判决等同于刑事损失,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误判。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怎么区分?

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是想借钱周转,钱用在经营上,只是申请时材料不实;贷款诈骗是压根没打算还,钱被转移、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者拿到钱就失联。判断依据是资金去向、还款能力、还款行为、事后态度,不是材料假到什么程度。两罪量刑差距很大,最高分别是七年和无期。

抵押物足够覆盖贷款,还构成犯罪吗?

通常不构成。损失是现实的、确定的财产减损,不是贷款余额本身。抵押物真实、评估价值足以覆盖本息、银行通过执行就能收回的,损失没有形成。评估价与处置价可能背离,主张时要拿出评估报告、处置进度和同类资产的成交情况。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借款合同与授信协议、贷款申请材料、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购销合同与发票、抵押物评估报告与权属证明、还款记录与结清证明、银行起诉状与判决书、执行裁定与处置进度材料、保证人代偿凭证、银行出具的说明或者谅解函、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讯问笔录、银行授信报告与贷后检查记录、损失认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在办案机关和银行手里。相关内容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问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骗取贷款案件的争点集中在损失认定与还款时点两处,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先核授信依据,再逐笔核算损失,后按时间窗口安排还款。贷款逾期后,建议第一时间盘点抵押物与可动用资金,不要自行去找银行谈条件,不要转移资产。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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