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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辩护要点与量刑区间

刑事辩护全文约 3,756 字更新于
涉税案件里最常见的一个误判,是把逃税和虚开当成一回事。逃税有补缴出罪的通道,虚开没有;逃税最高七年,虚开最高可到无期。定性之争,往往大过所有量刑情节。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本文按三个问题说明:是逃税还是虚开、数额与比例怎么算、补缴能不能出罪。

这类案件在武汉多发生在商贸、建安、废旧物资回收、医药、教育培训和直播电商行业。常见的情形是:用私人账户收货款,不进对公账户;把工资、分红拆成劳务费、咨询费;买虚假发票冲成本;长期零申报,实际照常经营;签两份合同,一份报税一份执行。案发多源于税收大数据比对异常、上游走逃失联牵连,或者同行举报。

三类误区最常见:认为把税补上就没事;认为公司亏损、没赚到钱就不构成逃税;认为只是财务做账的问题,与老板无关。三个认识都不成立:补缴只在特定程序与期限内产生出罪效果,不是随时补都管用;逃税看的是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与是否盈利没有关系;决定申报口径、决定用私人账户收款的,通常是实际控制人。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定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前款处罚;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按现行司法解释,欺骗、隐瞒手段包括六类: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则包括三种: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不需要办理登记或者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其他明知应当申报而不申报。

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分界,在目的与行为实质。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而开票、没有骗抵税款的,两条都不走;为了少缴税款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的,目的指向国家税款,可能被认定为逃税,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办案机关区分时看三样:钱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有没有补缴、目的是不是少缴税,而不是只看发票是真是假。往逃税方向争,法定刑从十年以上落到七年以下,还多出一整条出罪通道。

第二是数额与比例。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数额标准: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比例的分母是应纳税额,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也不包括依法预缴的税额。分子是各税种逃税总额。计算口径错一位,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跨年度实施的,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与比例同时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各年度数额累计计算,比例按各年度中的最高值确定。这一条对涉案时间跨度长的企业影响很大,也留下了辩护空间:把某个年度的比例重新核算到百分之十以下,该年度就不构罪,再看其他年度是否达标。

第三是出罪与量刑。这是本罪与其他涉税罪名最大的不同。按现行规定,纳税人有逃税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这一条。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时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程序上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内容上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三项全部履行。只补税不缴滞纳金、或者交了钱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这一条用不上。

量刑上还有常规的从宽路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补缴、合规整改。数档之间的落点比较清楚:逃税十万元上下、经追缴通知仍不补缴的,多在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抵扣税款上千万元的,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会按地位作用拉开距离,实际控制人五年以上,具体经办人员明显更低;补缴到位、初犯、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不起诉。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定性上,湖北武汉逃税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看资金与发票的对应关系。有没有真实货物、有没有真实付款、钱最终回到谁手里,据此判断是单纯少缴税款,还是通过虚开抵扣。目的指向少缴税、税款损失可以补回的,往逃税罪方向争;票货完全分离、按票面金额收取开票费的,按虚开的方向准备。两个方向的法定刑与出罪路径差得很远,定性判断要在会见之后尽早做。

在数额与比例上,黄钊律师会按纳税年度逐年重算。把各税种的应纳税额、已申报税额、逃税数额分别列表,再看比例是否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把不属于应税行为年度的预缴税额、海关代征部分剔除,把重复计算的部分分离。数额或比例任一条件不达标,该年度不构罪。

在补缴与出罪上,黄钊律师会先核时点。税务机关有没有下达追缴通知、通知的期限是多久、公安有没有立案,三个时间点决定还能不能用出罪条款。仍在期限内、尚未立案的,第一时间安排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立案的,转向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五个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

其一,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追缴通知。

其二,税务稽查已经结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其三,本人被传唤、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其四,公司账户被冻结,账簿、凭证、税控设备被调取。

其五,一审已经以逃税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认为定性有误。

这五种情形里,第一种最要紧。追缴通知上的期限是出罪条款的计时起点,期限之内把税款、滞纳金、罚款三项全部履行,案件就可能止步于行政程序;错过期限再补,性质就变成退赃退赔,只能影响量刑。

委托手续要提前备好。人已经被羁押的,由近亲属出面,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这类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人还在外面的,委托书得本人签。

在武汉找逃税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是否办过涉税案件。这类案件的争点在税务处理与刑事追责的衔接上,追缴通知、滞纳金、处罚决定、移送时点,每个环节都影响能不能出罪。

第二,是否能把账和比例算清楚。按年度、按税种还原应纳税额与实缴税额,重新核算比例,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第三,能否把握补缴时点。什么时间补、补哪几项、以什么名义补,顺序错了,出罪条款就用不上。

湖北武汉逃税罪律师黄钊,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中小民营企业主、财务负责人、代账会计、网络主播和电商经营者,一次稽查可能同时带来补税、罚款、刑事追责和经营中断。咨询时可请律师就定性、比例核算与补缴时点给出初步判断。

常见问题FAQ

补缴了税款,还会被判刑吗?

要看什么时候补、补了哪几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补税不缴滞纳金、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拖到立案之后再补,出罪条款就用不上,补缴只能作为退赃退赔影响量刑。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这一条。

公司一直零申报、不申报,会被认定逃税吗?

会。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属于不申报的情形。长期零申报但实际有经营、有收入、有支出的,税务数据与银行流水一比对就能看出来。判断是否构罪仍看两个条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否达到十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比例是否达到百分之十以上。

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区分?

看目的与税款损失。为了少缴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钱最终以税款形式少缴,实质是逃税;没有真实业务、按票面金额收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的,实质是虚开。两罪的法定刑差距很大,逃税最高七年,虚开最高可到无期,而且逃税有一条补缴出罪的通道,虚开没有。正确定性的价值,往往大过所有量刑情节的总和。

逃税罪的数额和比例是怎么算的?

数额是各税种逃税总额,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比例的分母是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法应缴纳的税额,不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和依法预缴的税额;分子是逃税总额。跨年度实施的,只要一个年度同时达到数额与比例标准即构罪,各年度数额累计,比例按最高值确定。这两项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构罪。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通知、稽查报告、纳税申报表与完税凭证、公司账簿与记账凭证、合同与发票、银行流水、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的凭证、缴纳罚款的凭证、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讯问笔录、资金回流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税务机关的移送材料,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在办案机关手里。相关内容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问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逃税案件的争点集中在定性、比例核算与补缴时点三处,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先定方向,再逐年重算比例,后按期限安排补缴。收到追缴通知后,建议第一时间核算应补金额、筹齐税款与滞纳金,不要拖到立案之后,不要只补税不缴罚款。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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