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门槛不在开了多少票,在有没有骗抵税款、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而互开发票,进项销项对应、没有实际抵扣造成损失的,不以这个罪论处。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本文按三个问题说明:是不是虚开、税款数额怎么算、量刑与补缴怎么争。
这类案件在武汉多发生在建材、煤炭、再生资源、医药、运输和灵活用工平台行业。常见的情形是:为了抵扣进项,从别的公司买票;有真实交易,但开票方与供货方不是同一家;给关联公司开票冲业绩;挂靠经营,借用别家的资质和发票;做灵活用工平台,替企业给个人开票。案发多源于税务稽查发现进销项品名背离、资金回流,或者上游走逃失联后牵连下游。
三类误区最常见:认为有真实交易就不算虚开;认为只是帮忙介绍、没赚差价就与自己无关;认为把税补上就能了结。三个认识都不成立: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主体、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同样落入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是条文明确列举的行为方式;补缴影响的是数额档次与量刑,不改变行为性质。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定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方式都在条文之内。
按现行司法解释,五种情形属于虚开:没有实际业务而开票;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票超过实际应抵扣的税款;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票;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有一处出罪规则容易被忽略。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这一条把虚开行为与骗抵税款分开:虚开本身是行为,本罪处罚的是指向国家税款的那部分。企业为了做大流水、申请贷款而互开发票,进项与销项对应、没有实际抵扣造成损失的,走的就不是这条路。
还有一层要分清。虚开普通发票走的是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法定刑低得多,两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两年到七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在这一条里。开的是专票还是普票,直接决定量刑区间。
第二是税款数额。入罪门槛是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注意这里算的是税款,不是价税合计,也不是票面金额。价税合计一千万的发票,按百分之十三税率折算,税款约一百一十五万。
其他严重情节有两个入口: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税款三十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的是三百万元这一档。
有一处计算规则对被告人有利: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的,按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累加。买卖双方互相开票、环开走账的案件,按累加算可能直接跳到十年以上,按较大数额算可能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条要用足。
数额能不能降,关键在两处。一是剔除有真实业务对应的部分,把有货、有款、有物流的那一段从指控数额里分出来;二是补缴,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直接决定是否落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起公诉前补缴到位,档次就可能往下走。
第三是量刑与补缴。三档法定刑对应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档次处罚。有真实经营外壳而虚开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三到四年并适用缓刑;空壳公司纯开票、税额上千万的,主犯十年以上;财务、业务等执行岗位,按地位作用可以争到从犯,刑期与实际控制人拉开一大截。
财务人员的量刑差异值得单独看。同一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财务主管的刑期差出好几倍,争的是地位作用:谁决定开票、谁提供开票信息、谁经手资金回流、谁从中获利。按指令录入、没有决策权、没有分得好处的,可以争取从犯认定。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定性上,湖北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把每一组发票拆成三流核对:货物流有没有运输单据、出入库单、过磅单;资金流有没有真实付款、有没有当日回流;票流开票方与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三流一致的部分,主张有真实业务;三流背离的部分,再看是不是为虚增业绩、融资而开,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据此判断走的是本罪、虚开发票罪,还是不构罪。
在数额上,黄钊律师会按票号逐份列表,把有真实业务对应的、超过实际应抵扣部分的、同一购销名义重复计算的分别标出来,再按同一购销名义取较大数额的规则重算。数额从五百万元以上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法定刑就从十年以上落到三年以下,这是这类案件最实质的辩护空间。
在量刑与补缴上,黄钊律师会先算清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再设计补缴节奏。提起公诉前补缴到位,可以避开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入口;同时配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争取缓刑。单位犯罪的,还要把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分开,避免把股东、财务人员一并按主犯追究。
五个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
其一,税务稽查下达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认定虚开。
其二,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或者税务机关移送公安。
其三,本人被传唤、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其四,公司账户被冻结,账册、开票设备、税控盘被调取。
其五,一审已经以虚开定罪,认为有真实业务或者应当按虚开发票罪处理。
这五种情形里,第一种最需要尽早介入。稽查阶段是唯一能同时看到进销项数据、资金流水和业务资料的时点,哪些发票有真实业务对应、哪些属于超过实际应抵扣部分,此时梳理最完整;等到移送公安,口径已经按稽查结论固定下来。
委托手续要提前备好。人已经被羁押的,由近亲属出面,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这类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人还在外面的,委托书得本人签。
在武汉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是否办过涉税案件。这类案件的争点在税法与刑法的交界处,进项、销项、税率、抵扣、走逃失联,看不懂税表就无从辩起。
第二,是否能把三流对上。合同、发票、物流单、出入库单、银行流水、承兑汇票,能不能还原出一笔一笔的真实交易,直接决定数额能不能降下来。
第三,能否把握补缴时点。补缴发生在稽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档次和量刑的影响完全不同。
湖北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黄钊,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代账会计和业务员,一次开票可能同时带来刑事追责、税务处理、账户冻结和经营中断。咨询时可请律师就定性、税款数额与补缴方案给出初步判断。
常见问题FAQ
有真实业务,只是开票方和供货方不是同一家,算虚开吗?
要看三流是否对得上。有真实货物、有真实付款、有物流单据,只是通过第三方开票,属于开票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可能落入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票的情形;能够证明交易真实、税款没有损失的,可以争取不按本罪处理。另一面,没有货物、资金当日回流、只付开票费的,即使合同齐全,也属于没有实际业务开票。
只是帮忙介绍,没有从中赚钱,也会被追究吗?
会。介绍他人虚开是条文明确列举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是否获利不影响行为定性,只影响量刑。实践中介绍人往往同时经手开票信息、传递资金,容易被认定为主犯;仅偶尔牵线、没有参与后续开票与资金流转的,可以争取从犯或者情节轻微不起诉。是否获利、获利多少,是判断地位作用的重要依据。
公司已经补缴税款,还会判刑吗?
补缴不产生出罪效果,但直接影响档次与量刑。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会落入其他严重情节;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会落入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起公诉前补缴到位,这两个入口就避开了,法定刑可能从十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补缴之外,还要配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才能争取缓刑或者不起诉。
财务人员只是按老板要求开票,要担责吗?
要看在开票链条里做了什么。决定开票、提供开票信息、设计资金回流、分得好处的人员,通常按主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责;仅按指令录入、审核形式要件、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分得利益的,可以争取从犯认定,量刑差别很大。同一家公司里,实际控制人判三年、财务人员判十个月的情形并不少见。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购销合同、发票清单与票号、出入库单、过磅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与承兑汇票、税务处理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稽查报告、公司账册与纳税申报表、补缴凭证、退缴违法所得凭证、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讯问笔录、资金回流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上游走逃失联的协查资料,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在办案机关手里。相关内容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问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虚开案件的争点集中在三流是否一致与税款数额两处,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先核三流,再逐票重算数额,后设计补缴与退缴方案。案发后建议第一时间封存合同、发票、物流单据与账册,不要补开补签,不要销毁开票记录。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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