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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刑事辩护全文约 3,973 字更新于
非法经营案里最常见的一处误解:利息没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就不算高利贷。百分之三十六是计入犯罪数额的门槛,不是免责线;决定构不构罪的,还有放贷次数、对象范围、有没有经过批准。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案件。本文按三个问题说明:是不是非法经营、数额怎么算、量刑与退缴怎么争。

这类案件在武汉多出现在民间借贷中介、助贷公司、信用卡代还、商品分期、外汇兑换和专卖品经营环节。做助贷的帮人垫资过桥、包装征信;做代还的用POS机替人刷卡套现;做分期的把高息拆成服务费、手续费;做兑换的在群里按高于牌价的价格收付外汇。案发往往源于借款人报案、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或者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线索。

三类误区最常见:认为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就没事;认为只借给熟人不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认为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写着咨询服务,就不算非法经营。三个认识都不成立:百分之三十六是计入犯罪数额的门槛,不是免责线;通过熟人向不特定人放贷、为放贷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一并处理;营业执照不是金融牌照,未经批准从事放贷、支付结算,本身就是非法经营。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定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放贷走的是第四项。按现行规定,构成非法经营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十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按一次计算;实际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时间跨度、对象范围、利率三条最容易被辩。

有两处边界要划清。一处是对象。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的,不按非法放贷处理;但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以发放贷款为目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后放贷、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放贷的,一并计入。另一处是利率口径。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砍头息,在折算实际年利率时全部计入;单次放贷实际年利率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这一次不计入定罪量刑。

资金支付结算走的是第三项。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资金;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都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替人刷POS机套现、做信用卡代还,落在这一项里。

第二是数额。放贷数额按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计算,不是按合同写的金额,也不是按本息合计。违法所得是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

情节严重有四档标准:个人放贷数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累计八十万元以上,放贷对象累计五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单位的标准分别是一千万元、四百万元、一百五十人。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个人一千万元、四百万元、二百五十人,单位五千万元、二千万元、七百五十人。

数额或人数达到上述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同时具有两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放贷十次以上的,也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未经处理的放贷次数、数额、对象数量累计计算。

资金支付结算与非法买卖外汇是另一套标准:非法经营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

第三是量刑与退缴。两档法定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罚金按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违法所得算得准不准,直接决定罚金数额。

从宽的空间写在退缴上。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非法放贷案件的违法所得往往已经被挥霍或者再贷出去,能不能筹到钱退缴,是能不能争取缓刑、不起诉的关键。

量刑上的规律取决于数额与对象人数:放贷一百余万元、对象数十人、年化利率畸高的,多在一年以下,退缴到位可以争取缓刑;放贷上千万、同时做套现,又造成银行实际损失的,会与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落到五年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就是五年。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定性上,湖北武汉非法经营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拆业务模式。钱从哪来、以什么名义出去、利息怎么收、有没有真实商品或者真实服务、客户从哪里来,逐项落到合同、流水、宣传材料上。名目与实质不符的,比如以买卖黄金、手机分期为名行放贷之实,重点在还原资金的真实对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则要区分民间借贷与经营行为。

在数额上,黄钊律师会按客户逐笔重算实际年利率。把服务费、手续费、砍头息、逾期罚息全部折算进去,看单次是否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再把未超过的部分剔除,重新累计放贷数额和对象人数。这一步做下来,数额和人数往下走一档,法定刑就可能从五年以上落到五年以下。

在量刑与退缴上,黄钊律师先盘清可退财产与违法所得的范围,再谈退缴方案。违法所得按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计算,把正常的中介服务费与利息区分开,能实质降低退缴金额与罚金基数。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到位、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建议;拖到审判阶段,空间明显收窄。

五个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

其一,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把线索移送公安。

其二,本人被传唤、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其三,放贷、套现所用的账户被冻结,账本、合同、POS机被扣押。

其四,借款人集中报案或者投诉,出现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后果。

其五,一审已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或者一般行政违规。

这五种情形里,第一种最需要尽早介入。立案初期,业务模式的定性还没有固定,账目、合同、宣传材料还在自己手里,此时把真实交易背景、利率构成、客户来源整理清楚并提交,对后续是否认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大。

委托手续要提前备好。人已经被羁押的,由近亲属出面,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这类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人还在外面的,委托书得本人签。

在武汉找非法经营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是否办过非法经营案件。这个罪名的边界很宽,同一行为可能只是行政违规,也可能构成犯罪,争点在有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够不够情节严重两处,需要熟悉各行业的许可制度。

第二,是否能把利率和数额算清楚。实际年利率怎么折算、哪些费用计入、哪些单次应当剔除,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

第三,能否推动退缴与合规整改。这类案件的从宽与退缴高度绑定,律师要能和当事人、家属、办案机关三方把退缴方案谈拢。

湖北武汉非法经营罪律师黄钊,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小贷中介、助贷公司经营者、信用卡代还从业者、商品分期商家和个体放贷人,一笔业务做下来,可能同时面对刑事追责、行政处罚和账户冻结。咨询时可请律师就业务定性、数额口径与退缴方案给出初步判断。

常见问题FAQ

年利率没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单次放贷实际年利率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这一次不计入定罪量刑,但整体仍要看另外三个条件:有没有经过批准、放贷是否具有经常性、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人。多次放贷中有部分超过、部分未超过的,只累计超过的部分。把服务费、砍头息折算进去以后实际超过的,仍要计入。

只借钱给熟人、朋友,会被认定非法放贷吗?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的,不按非法放贷处理。有三种情形会一并处理: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以发放贷款为目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后放贷;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放贷。判断的关键是资金最终借给了谁、客户从哪里来。

公司有营业执照,为什么还算非法经营?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金融业务许可是两件事。放贷、支付结算属于特许业务,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一家经营范围只写信息技术咨询的公司,做垫资过桥、代还信用卡、POS机套现,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特许业务,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这也是助贷类案件最常见的入罪路径。

帮人刷POS机套现,为什么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受理终端,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资金,是明文列举的第一种情形。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为他人提供单位账户套现、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支票套现,同样在规制范围内。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协议、还款记录、收付款流水、POS机签购单与结算记录、公司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宣传材料与话术单、客户名单与联系方式、利率与费用明细、退缴凭证、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报案材料、讯问笔录、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审计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在办案机关手里。相关内容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问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的争点集中在业务实质与实际年利率两处,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先拆业务模式,再逐笔重算利率,后设计退缴方案。案发后建议第一时间封存合同、账目、流水与宣传材料,不要销毁客户名单,不要与借款人另行签署和解协议以换取撤回报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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