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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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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你想去看孩子,对方却百般阻挠、不让探望,甚至把孩子藏起来,最揪心的是见不到孩子、亲子关系被割裂,而你不懂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对方有协助义务,被阻挠可以依法主张。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探望权纠纷等婚姻家事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探望权是什么、谁有探望权,对方阻挠探望怎么办,以及探望权怎么行使、什么情况下中止。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离婚了,孩子归对方,自己就见不到了。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会因为离婚或者对方阻挠就自动消失,被剥夺的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恢复。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对方不让探望,只能忍。探望权受法律保护,对方阻挠、拒绝协助探望的,可以依法主张,通过协商、诉讼解决。法律还规定,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三个误区是以为探望方式对方说了算。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要依法保障,不能任由一方设置障碍。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探望权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探望权的确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主体、内容和协助义务,这是探望权纠纷的基础。需要特别注意,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而不是反过来;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探望权,但实务中可以依据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与父母探望权不冲突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探望。确认主体,是主张权利的第一步,主体错了,案子立不起来。

第二个争点是探望方式和时间的确定。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望方式的确定,要兼顾子女的利益和探望权的行使。实务中法院确定探望方案,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孩子的年龄和就学情况,年幼的孩子更适合短时、高频的探望,学龄儿童要考虑寒暑假和节假日的安排;孩子本人的意愿,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会听取其真实意见;探望方式从接走式、探视式到视频探望,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判决确定的探望方案应当明确到具体时间、频次和接送方式,笼统的探望权条款执行起来往往又起争议。

第三个争点是探望的中止和恢复。民法典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的中止,是探望权的限制。哪些情形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律没有穷尽列举,实务中一般把握为:探望一方有严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存在类似危险的;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不宜探望的;教唆、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者有危害孩子安全的现实风险的。需要强调的是,中止探望必须由法院依法作出,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单方决定不让探望,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在探望权确认上,湖北武汉探望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确认当事人是否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确认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对阻挠探望的依法主张,并对拒不协助的情形提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探望方式确定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结合孩子的年龄、就学、意愿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帮当事人设计具体、可执行的探望方案,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把时间、频次、接送方式逐一明确,避免只拿到一纸笼统的探望权条款。在中止与恢复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中止探望的法定条件和实务把握尺度,对不应中止的依法主张探望权,对确已中止的在中止事由消失后及时主张恢复。

打这类官司之前,可以先准备好这些材料: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离婚协议,确认离婚事实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证明对方阻挠探望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录音录像、书面函件;证明自己具备探望条件、不会对孩子不利的材料,比如稳定的住所、工作、无不良记录;孩子的出生证明、就学信息,用来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材料越全,越能证明探望权受到妨碍、以及自己的探望方案切实可行。其中,对方阻挠的证据是关键,最好能连续、完整地保留一段时间,形成阻挠具有持续性的证明。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离婚诉讼或者判决没有处理探望权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不必等再有别的纠纷。二是执行问题,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探望权执行的对象是行为,实务中多通过训诫、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方式督促履行,难以强行接走孩子,所以事前把探望方案约定得越明确,执行越顺畅。三是中止探望与抚养权变更是两回事,探望权被中止不等于失去抚养权,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不要混为一谈。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实务难点:直接抚养一方以孩子不愿意、孩子生病、临时有事为由,单方面拒绝探望,却不提供正当理由。这类软性阻挠最难处理,因为每一次都有看似合理的外衣。应对的办法是,把每次被拒的时间、理由、孩子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形成连续完整的记录,证明阻挠具有持续性、无正当性,而不是偶发的、有理由的安排。同时,探望前用书面或聊天方式确认探望安排,探望时保留接送、相处的记录,让每一次探望都有迹可循,一旦进入诉讼或执行,这些记录就是证明对方恶意阻挠的最有力证据。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屡次沟通无效。第二,对方把孩子藏起来、转学、失联,故意制造探望障碍。第三,探望方式、时间反复谈不拢,缺乏可执行的方案。第四,对方以探望不利于孩子为由单方中止探望。第五,需要变更探望方式或者主张恢复探望。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及时固定对方阻挠的证据、明确探望方案、保障亲子关系。

在武汉找探望权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探望权的确认和协助义务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设计具体可执行的探望方案并明确到时间、频次;三看是否熟悉探望中止的法定条件和恢复程序。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探望权纠纷等婚姻家事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答: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对方有协助义务,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主张探望,拒不协助的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问:探望方式怎么定?

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判决应明确探望的时间、频次、方式。

问:什么情况下中止探望?

答: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比如探望方有酗酒、吸毒、家暴、严重疾病等情形。

问:对方把孩子藏起来,怎么办?

答:依法主张探望权,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问:探望权能单独起诉吗?

答:能,离婚诉讼或判决未涉及探望权的,可单独起诉。

问:祖父母、外祖父母能主张探望孙辈吗?

答:法律没有赋予其独立的探望权,但可依据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不影响父母探望权的前提下适当安排。

问:探望权被中止后还能恢复吗?

答:能,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探望。

问:探望权执行和抚养权变更是同一回事吗?

答:不是,探望权被中止不等于失去抚养权,两者条件、后果不同。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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