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起诉与应诉要点
债务人不还钱,你手里的抵押权能不能实现、抵押物怎么处置、优先受偿怎么落实,最要紧的是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实现这些物权规则,不搞清,抵押权就可能落空、钱拿不回来。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抵押权纠纷等物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抵押权怎么设立、什么时候成立,抵押权怎么实现、优先受偿怎么落实,以及抵押权纠纷怎么办。
抵押权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签了抵押合同,抵押权就设立了。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不享有抵押权;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关键。第二个误区是以为抵押权设立了,就一定能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抵押权要有效设立、登记,抵押财产的价值、处置要落实。第三个误区是以为抵押财产可以随便处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财产的处置,要受抵押权约束。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抵押权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区分极为关键: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设立要件,不登记就没有抵押权,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债权性基础;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仍然存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务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签了抵押合同但没去办理登记,等到债务人不能清偿、想要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时,才发现抵押权没有设立或者不能对抗其他人。所以,抵押不动产必须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动产也应当办理登记以取得对抗效力。
第二个争点是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二是协议不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体现在,抵押财产的处置价款,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另外,民法典规定了流押条款的限制,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条被称为"流押禁止",抵押权人不能直接约定把抵押财产划归自己。
第三个争点是抵押财产的处置。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置的限制,处置价款不足清偿的追偿。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一条是民法典对以往规则的重大调整,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同时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仍然存在于该财产之上,受让人取得的是负有抵押负担的财产。抵押权人如果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财产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人只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人对剩余部分仍承担清偿责任。
在抵押权设立上,湖北武汉抵押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审查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的情况,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的设立要件,对未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及时提示并补救。在抵押权实现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帮抵押权人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实现优先受偿,厘清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在抵押财产处置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对处置价款不足的部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打这类官司,材料要先备齐。抵押权人要准备: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证明债权和抵押关系;抵押登记证明,证明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比如催收记录、到期未清偿的凭证;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现状,为处置做准备;多个抵押权并存的,准备登记时间的证据。材料越全,抵押权是否设立、能否优先受偿、抵押财产如何处置,越容易讲清。抵押登记证明是最核心的证据,务必妥善保管。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既可以通过协议处置,也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取得执行依据。二是抵押财产处置的顺序,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清偿顺序按登记先后确定,起诉时要厘清自己处于哪一顺位。三是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可能不受保护,要注意主债权的时效问题,及时主张。此外,动产抵押涉及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登记机关、登记效力还有特别规定,需要单独核对。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抵押权没登记,优先受偿落空。第二,抵押权要实现,抵押财产处置有争议。第三,抵押财产被擅自转让、处置,抵押权受影响。第四,抵押财产处置价款不够清偿。第五,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清偿顺序有争议。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
在武汉找抵押权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优先受偿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实现抵押权、处置抵押财产;三看是否熟悉抵押财产转让、多个抵押权并存的处理。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抵押权纠纷等物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答: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怎么实现抵押权?
答: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或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就价款优先受偿。
问:抵押权没登记,能优先受偿吗?
答: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设立抵押权,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抵押财产被转让,抵押权受影响吗?
答:不受影响,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转让后仍存在于该财产之上。
问:抵押财产处置不够清偿,怎么办?
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问:合同约定"到期不还抵押物归我"有效吗?
答:无效,流押条款不受保护,但可就抵押财产依法优先受偿。
问:多个抵押权并存,谁先受偿?
答: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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