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0 0616 8828

仓储合同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民商事全文约 2,614 字更新于
把货存进仓库,最糟心的是货丢了、坏了、少了、被调包,仓库方一句"货物本身有问题""正常损耗"就想推责,而你不懂仓储合同里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货物毁损灭失可以索赔。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仓储合同纠纷等合同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仓储的货丢了、坏了,仓库方要赔吗、凭什么,仓储费、保管义务怎么处理,以及存货要注意什么。

存货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货存进仓库,出了问题只能自认倒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要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误区是以为仓库方说"货物自身问题、正常损耗"就免责。保管人要对仓储物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能证明是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存货人过错的,要担责。第三个误区是以为仓储费随便收。仓储费按合同约定,仓库方乱收费、多收费的,存货人可以主张核对。仓储合同有一套区别于一般保管的规则,举证责任还倒置,不搞清就容易吃亏。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仓储合同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保管义务的履行。保管人要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则把责任的分界点划在了"验收"——验收前,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的,由存货人负责;验收后,仓储物出了问题,由保管人负责。所以入库验收是仓储合同的关键环节,验收记录、入库单直接决定后续毁损灭失的责任归属。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还体现在要按仓储物的性质、要求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比如控温、防潮、防火、防盗,对特殊货物采取特殊保管方式。

第二个争点是保管不善的认定。仓储物毁损、灭失,要判断是否保管不善造成。这里有一项特殊的举证规则:民法典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更关键的是,民法典明确,保管人对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仓储物在储存期内毁损灭失,先推定保管人保管不善,保管人要免责,必须自己举证证明是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存货人过错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这一举证责任倒置,对存货人极为有利,存货人只需证明仓储关系和货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剩下的由保管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第三个争点是仓储费和损失赔偿。仓储费按合同约定,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按实际损失确定。仓储费方面,仓储费的计算一般按仓储物的数量、体积、重量和储存期间确定,存货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可能要加收仓储费;存货人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这些规则都要看合同约定。损失赔偿方面,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一般按仓储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就是仓储物毁损灭失时的市场价值,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实务中,损失的确定需要证明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入库单、采购凭证、销售合同、发票、评估报告都是确定货物价值的证据。存货人主张赔偿,还要注意避免损失扩大,及时止损,否则扩大的部分可能自己承担。

在保管义务上,湖北武汉仓储合同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厘清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重点固定入库验收这个责任分界点,核对验收记录和入库单,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依法主张赔偿。在保管不善认定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先证明仓储关系和货物毁损灭失的事实,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交给保管人,通过入库单、验收记录、毁损证据、保管场所情况认定保管人是否保管不善。在仓储费和损失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核对仓储费的计算和收取,用采购凭证、销售合同、发票、评估报告确定仓储物的实际价值,主张合理赔偿。

打这类官司,材料要先备齐。存货人要准备:仓储合同、入库单、仓单,证明仓储关系、仓储物的种类、数量;验收记录,证明入库时货物的状态;货物毁损、灭失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清点记录、损失清单;确定货物价值的证据,比如采购合同、发票、销售合同、市场价依据、评估报告;仓储费支付的凭证。保管人要准备:验收记录、保管措施的执行记录,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货物自然性质、包装不符、超期储存等免责事由的证据。材料越全,仓储关系是否成立、货物是否毁损灭失、价值是多少、责任由谁承担,越容易讲清。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如前所述,保管不善的责任由保管人举证免责,但存货人仍要就仓储关系、货物毁损灭失的事实、损失数额承担初步举证。二是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的转让也有专门规则,涉及仓单的争议要结合仓单的记载处理。三是时效,仓储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主张赔偿应当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此外,货物毁损灭失后,存货人应当及时清点、固定损失,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或者证据灭失。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仓储的货丢了、坏了、少了。第二,仓库方以"货物自身问题、正常损耗"推责。第三,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损失较大。第四,仓储费乱收、多收。第五,仓储物损失大,需要索赔。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保管义务、固定损失、主张赔偿。

在武汉找仓储合同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仓储合同和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定保管不善;三看是否熟悉仓储费结算和仓储物损失的赔偿。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仓储合同纠纷等合同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仓储的货丢了,仓库方要赔吗?

答:要,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仓库方说"货物自身问题",能免责吗?

答:免责的举证责任在保管人,要证明是货物自然性质、包装不符、超期储存等导致,否则担责。

问:仓储费乱收,怎么办?

答:核对仓储费的计算和收取,对乱收费的依法主张。

问:怎么证明保管不善?

答:先证明仓储关系和货物毁损灭失的事实,保管不善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保管人。

问:仓储物损失怎么赔?

答:按仓储物实际价值确定,用采购凭证、发票、评估报告等确定价值。

问:入库验收重要吗?

答:重要,验收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的,由保管人担责,验收记录是关键证据。

问:货物出问题,我要自己证明仓库有过错吗?

答:不用,保管人对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你只需证明仓储关系和毁损事实。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 14201202410781804 | 电话 130 0616 8828 | 邮箱 lawyerhz@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705 号 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 A 栋 15 层

相关业务领域:合同纠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