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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起诉与应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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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欠它钱的人还没还钱,这些对外债权是破产财产,要追回来清偿债权人,最要紧的是管理人怎么对外追收债权、追回来的钱怎么分,而很多欠款人不懂破产追收债权,被追讨时不知道怎么应对。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公司商事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谁来追收、凭什么,欠破产企业的钱要不要还,以及对外追收债权怎么操作。

破产企业、管理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企业破产了,欠它的钱就没人管了。企业破产,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负责追收,用于清偿债权人。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一并纳入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接管、清理。欠破产企业的钱,仍要还,不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消灭。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对外债权追不回来,就放弃了。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可以通过催收、诉讼、执行等方式,把债务人的对外债权追回来。追收债权,是管理人增加破产财产、提高清偿率的重要方式。第三个误区是以为欠款人可以对破产企业赖账。欠破产企业的钱,管理人有权追收,欠款人不能以破产了为由拒付,也不能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主张债务免除。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对外债权的归属和追收主体。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负责追收。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职责;追收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正是管理人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应有之义。追收主体是管理人,债务人企业自身、股东、个别债权人都不能各自对外追收,追收所得统一归入破产财产。判断谁有权追,先看破产案件是否已指定管理人、债权是否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

第二个争点是对外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管理人追收的对外债权,要真实、有效,欠款人可以对债权的真实性、时效提出抗辩。债权的真实性,是追收的基础。实务中,管理人追收对外债权,首先要审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有没有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佐证;其次要审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破产受理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没有重新确认的债权,追收难度极大;再次要区分对外债权与股东抽逃出资、关联方利益输送等,后者适用的是不同的追收规则。欠款人在被追收时,同样可以就债权真实性、诉讼时效、是否已清偿提出抗辩。

第三个争点是追收的方式和清偿。管理人通过催收、诉讼、执行追收对外债权,追回的钱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追收的方式和清偿,是纠纷的核心。追收的具体路径,一般是先发函催收、再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在程序衔接上,破产受理时已经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破产受理后新提起的追收诉讼,由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追回的款项必须进入管理人账户、归入破产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管理人不得擅自处置。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一些特殊工具,比如撤销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这些与对外追收债权相配合,共同构成增加破产财产的路径。

在对外债权追收上,湖北武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厘清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归属和管理人的追收职权,确认债权发生时间、追收主体,对欠款人依法追收。在债权真实性核查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逐笔核查对外债权的合同、凭证和履行记录,判断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已过时效、是否已清偿,对欠款人的抗辩逐一作出应对,把可追的债权和追不动的债权分开。在追收和清偿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通过催收、诉讼、执行追收债权,并运用破产撤销权等工具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追回的款项归入破产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

打这类官司或者应对追收,材料准备有两条线。管理人一方要备齐:债权形成的合同、发票、送货单、签收记录、对账单、往来函件、催收记录、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债权真实存在、数额明确、未过时效;债务人一方的股东名册、出资记录、关联交易资料,用以排查有无抽逃出资、关联方利益输送。欠款人一方则要准备:已清偿的凭证、债权不成立或已过时效的证据、主张抵销的依据,用来对抗追收。两条线材料越全,债权是否成立、该不该还,越容易讲清。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的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仲裁,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前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欠款人应当关注程序主体是否发生变化。二是欠款人对管理人主张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抗辩,不必因为对方是管理人就放弃答辩。三是时效问题,破产受理并不当然中断所有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管理人追收时仍需逐一核对时效,欠款人同样可以据此抗辩。

还有两类在对外追收中经常交叉出现的特殊情形,欠款人和管理人都要留意。一是抵销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明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或者明知债务人有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实践中,欠款人常以对破产企业也有债权为由主张抵销,管理人对抵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负有审查责任。二是个别清偿的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意味着,破产前夕企业突击向某个关系人还钱,管理人可能通过撤销追回,这与对外追收债权是两个方向、同一目标——把应当归入破产财产的财产找回来。欠款人如果恰好在破产前夕收到过破产企业的清偿,也可能面临被撤销、被追回的风险。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企业破产了,欠它钱的人不还,管理人需要追偿。第二,对外债权涉及关联方、股东,追收关系复杂。第三,欠款人对债权真实性、诉讼时效有抗辩。第四,对外债权的追收、清偿顺序有争议。第五,管理人拟通过诉讼、撤销权追回财产,需要厘清路径。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追收主体、债权真实性和程序衔接。

在武汉找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规则和管理人职权;二看是否能帮你核查债权真实性、时效,依法追收或有效抗辩;三看是否熟悉对外债权的诉讼、执行以及与破产撤销权的衔接。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公司商事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企业破产了,欠它的钱还要还吗?

答:要。对外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追收,不因企业破产而消灭。

问:谁来追收对外债权?

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追收所得统一归入破产财产。

问:欠款人能抗辩吗?

答:能,可就债权真实性、诉讼时效、是否已清偿等提出抗辩。

问:追回的钱怎么用?

答:归入破产财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问:对外债权怎么追收?

答:先催收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问:破产受理前已开始的诉讼怎么处理?

答:一般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

问:管理人还能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吗?

答:能,对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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