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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民商事全文约 1,134 字更新于
人格尊严被侮辱、被歧视、被骚扰,隐私、个人信息被侵害,而这类侵害不属于具体的人格权(名誉、肖像、姓名),最糟心的是不知道能不能告、凭什么告,而一般人格权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兜底保护。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一般人格权纠纷等人格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一般人格权保护什么、和具体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人格尊严被侵害怎么办,以及能主张哪些救济。

人格权被侵害的一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只有名誉、肖像、姓名这些具体人格权才受保护。自然人享有人格尊严,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除了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也是兜底保护,侮辱人格尊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告。第二个误区是以为人格尊严被侮辱、被歧视,只能忍。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被侵害的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第三个误区是以为一般人格权是“兜底”,告了也没用。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兜底,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侵害,有法定的救济。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一般人格权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一般人格权保护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具体人格权(名誉、肖像、姓名等)的兜底。保护范围的认定,是索赔的前提。

第二个争点是侵权行为的认定。侮辱人格尊严、歧视、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侵害一般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纠纷的核心。

第三个争点是救济方式的确定。一般人格权被侵害,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情节和后果,选择救济方式。

在保护范围上,湖北武汉一般人格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厘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兜底保护。在侵权行为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认定侮辱人格尊严、歧视、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侵权行为。在救济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人格尊严被侮辱、歧视、骚扰。第二,人身自由被限制、侵犯。第三,不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维权无门。第四,人格尊严受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第五,想主张一般人格权保护,却不知怎么告。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一般人格权、主张救济。

在武汉找一般人格权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救济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认定侵权、主张救济;三看是否熟悉精神损害赔偿。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一般人格权纠纷等人格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一般人格权保护什么?

答: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具体人格权的兜底保护。

问:人格尊严被侮辱,能告吗?

答:能,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侵害的可主张救济。

问:能主张什么救济?

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问: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有什么区别?

答:具体人格权是名誉、肖像、姓名等,一般人格权是兜底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问:精神损害能主张吗?

答:能,人格尊严受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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