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0 0616 8828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民商事全文约 2,808 字更新于
通过出让(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最要紧的是出让金缴纳、交地、过户、违约这些环节,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金、交地、登记这些规则,不搞清,开发权益就容易受损。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物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里双方有什么权利义务,出让金、交地、过户怎么处理,以及出让纠纷怎么办。

受让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竞得土地、签了出让合同就万事大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约定出让金、交地、交付使用、过户登记等,出让方要按约交地、受让方要按约缴纳出让金。合同的履行,是关键。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出让金可以拖着不交。受让方要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拖欠出让金、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能被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第三个误区是以为出让方逾期交地、违约,只能干等。出让方未按约交地、交付的土地不符合约定的,受让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需要先认清这类纠纷的性质,它往往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走错诉讼路径,权利就难以实现。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出让金的缴纳。受让方要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拖欠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让金的缴纳,是出让合同的核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而不是普通的民事买卖合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因为出让合同的一方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涉及国有土地这一特定标的,因履行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则处理,受让方起诉出让方、出让方追缴出让金,走的是行政案件的程序,而不是普通民事诉讼。这一点搞错,直接影响能不能立案、走什么程序。

第二个争点是交地和过户。出让方要按约交地,受让方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交地、过户的履行,是纠纷的常见点。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出让方承诺交地的时间到了,地块却还存在拆迁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未清除、存在权利争议等情况,导致受让方无法开工,产生窝工损失;或者受让方缴清出让金、税费后,登记过户却因规划、审批等原因迟迟办不下来。处理这类争议,要先看合同对交地条件、交地标准、过户时点怎么约定,再看哪一方对履行障碍负有责任,还要区分是出让方的原因还是政策、审批等客观原因。交付的土地不符合约定条件、导致无法开发的,受让方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个争点是违约责任。受让方拖欠出让金、出让方逾期交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要分清谁的过错。受让方拖欠出让金的,除了按合同承担违约金,还可能面临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后果;出让方逾期交地、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的,受让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赔偿因无法按期开发造成的损失。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协议争议中,除了违约责任,还涉及协议解除、合同效力的审查,以及因政策调整、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这些都需要结合行政协议的裁判规则来处理。违约责任的承担,要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也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在出让金缴纳上,湖北武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核对出让合同的出让金约定和实际缴纳情况,厘清是否欠缴、欠缴数额,对受让方被追缴的,审查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否于法有据。在交地和过户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核对出让合同对交地条件、交地标准、过户时点的约定,查明履行障碍的原因和责任方,对出让方逾期交地、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的依法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在违约责任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分清受让方拖欠出让金、出让方逾期交地各自的过错,结合行政协议的裁判规则,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打这类官司,材料要先行备齐。受让方要准备:土地出让公告、竞买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缴纳出让金、税费的凭证;出让方交地的通知、交地记录、宗地图;地块存在拆迁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未清、权利争议的证据;因无法交地、逾期交地造成的损失证明,比如窝工损失、资金占用成本;办理登记过户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出让方要准备:出让合同、出让金欠缴记录、催缴通知、解除合同或收回土地的依据。材料越全,出让金是否欠缴、交地是否逾期、违约责任由谁承担,越容易讲清。

程序上需要特别留意一点,就是诉讼路径的选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因行政协议性质,通常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究竟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看争议的内容:涉及出让金缴纳、交地、解除合同等履行争议的,一般按行政协议处理;如果争议不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纯粹属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民事争议,个别情况下可能按民事案件处理。正因为这种区分专业性强、直接影响立案和裁判,遇到这类纠纷,先请熟悉行政协议和土地管理规则的律师判断路径,比急着起诉更稳妥。

关于解除合同,还要多说一层。受让方欠缴出让金,出让方主张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应当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依据;即便符合解除条件,解除的程序和后果也要规范,涉及已经投入的开发成本、已缴纳部分出让金的处理,都应当在解除时一并厘清。反过来,出让方长期不能交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赔偿损失。无论是哪一方主张解除,都要注意解除通知的送达、异议程序,以及行政协议解除后可能引发的行政补偿问题。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出让金缴纳、结算有争议,或者被追缴、要求解除合同。第二,出让方逾期交地、交付的土地不符合约定。第三,土地使用权过户办不下来。第四,受让方拖欠出让金,面临收回土地的风险。第五,出让合同的违约、解除有争议,诉讼路径不明确。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出让金、交地、过户问题,选对维权程序。

在武汉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行政协议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厘清出让金、交地、过户的履行争议;三看是否熟悉这类纠纷的诉讼路径和违约责任认定。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物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出让金拖欠,有什么后果?

答: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能被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问:出让方逾期交地,怎么办?

答:主张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需先查清交地障碍的原因和责任方。

问:土地使用权过户怎么办?

答:依法办理登记,出让方应当协助,过户障碍要查明是出让方原因还是审批原因。

问:出让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答:分清责任,拖欠出让金、逾期交地的依法处理,注意行政协议的特殊规则。

问:出让合同纠纷是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

答:因行政协议性质,涉及履行争议的一般按行政诉讼处理,需结合争议内容判断。

问:交付的土地有拆迁遗留问题,能主张吗?

答:能,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开发的,可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问:出让合同被解除,已经投入的费用怎么办?

答:结合合同约定和过错责任确定损失承担,可就实际投入主张赔偿。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 14201202410781804 | 电话 130 0616 8828 | 邮箱 lawyerhz@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705 号 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 A 栋 15 层

相关业务领域:合同纠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