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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起诉与应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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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对方的婚姻是重婚、是近亲结婚、或者未到法定婚龄就登记了,最要紧的是这婚姻有效无效、能不能宣告无效、有什么后果,而婚姻无效有法定情形,不搞清,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就容易处理错。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婚姻无效纠纷等婚姻家事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什么情况婚姻无效、凭什么,怎么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以及婚姻无效有什么后果。

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结婚登记了,婚姻就一定有效。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法定的,不是登记了就一定有效。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婚姻无效谁都能请求确认。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主体有法定范围,不是任何人都能提起。第三个误区是以为婚姻无效,财产、子女就没人管。婚姻无效后,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要依法处理。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婚姻无效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婚姻无效情形的认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列举了这三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得认定婚姻无效,比如没有感情、欺骗、门不当户不对,都不是法定的无效理由。具体判断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登记结婚。这三项要严格按法定标准把握,不能扩大解释。

第二个争点是请求确认的主体和程序。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婚姻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是当事人自行宣告。还要特别注意一条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典型的是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登记时未成年,但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就不能再请求确认无效。重婚、近亲结婚则不存在情形消失的问题,始终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请求确认的主体,一般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及重婚情形下的近亲属、基层组织等利害关系人。

第三个争点是婚姻无效的后果。婚姻无效后,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依法处理。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几条里最关键的是,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是按同居期间的财产规则处理;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子女的抚养、探视等仍然按照父母子女关系来,不因父母婚姻无效而受影响。

在无效情形认定上,湖北武汉婚姻无效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严格对照民法典列举的三种法定情形,审查是否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既避免把无效情形扩大化,也避免漏掉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在请求主体和程序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核对法定的无效情形在起诉时是否仍然存在,厘清诉讼程序。在无效后果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婚姻无效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损害赔偿的规则,重点维护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打这类官司,材料要先备齐。主张婚姻无效的一方要准备: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登记事实;证明无效情形的证据,重婚的提供对方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证明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近亲的提供双方的血缘关系证明,未到法定婚龄的提供户籍、出生证明;涉及财产处理的,准备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涉及子女的,准备出生证明、抚养情况材料;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准备证明对方过错和自己损失的证据。材料越全,无效情形是否成立、后果如何处理,越容易讲清。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宣告婚姻无效。二是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与离婚请求的性质不同,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离婚是变更之诉,前者自始无效,后者是解除有效婚姻,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请求不能混淆。三是涉及重婚的,除了民事诉讼上的婚姻无效确认,重婚行为本身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需要另行判断。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发现对方重婚。第二,近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就登记结婚。第四,想确认婚姻无效,却不知主体、程序怎么走。第五,婚姻无效的后果,包括子女、财产、损害赔偿,需要处理。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婚姻无效的情形和后果。

在武汉找婚姻无效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和后果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确认请求主体、厘清程序;三看是否熟悉婚姻无效后子女、财产、损害赔偿的处理。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婚姻无效纠纷等婚姻家事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什么情况婚姻无效?

答: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是民法典列举的三种法定情形。

问:谁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答: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重婚情形的还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问:婚姻无效有什么后果?

答: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协议或依法处理,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问:无效情形起诉时已消失,还能确认无效吗?

答:不能。法定无效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答: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经法院确认;离婚是解除有效婚姻,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问:登记时未到婚龄,现在已到,还能确认无效吗?

答:不能,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在起诉时已消失,请求确认无效将不被支持。

问:近亲结婚的"近亲"怎么界定?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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