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实务问答
走在路上、开车途中,被路上堆放的杂物、倾倒的垃圾、遗撒的砂石绊倒、撞上、摔倒,最糟心的是堆放的人找不到、道路管理方说“不是我的东西”,而你不懂公共道路堆放物致害,堆放人和道路管理人都可能要担责。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被路上堆放物弄伤,找谁赔、凭什么,堆放人、道路管理人各担什么责,以及能主张哪些赔偿。
受害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被路上的杂物绊倒,只能自认倒霉。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的行为人,要担责。第二个误区是以为找不到堆放人,就没法赔。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堆放人找不到,可以找道路管理人。第三个误区是以为道路管理方说“不是我的东西”就免责。道路管理人对公共道路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未尽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主体的确定,是索赔的前提。
第二个争点是过错的认定。堆放人、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义务的,要担责。过错的认定,是纠纷的核心。
第三个争点是赔偿的范围。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在责任主体上,湖北武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确定堆放人、道路管理人,锁定赔偿对象。在过错认定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审查堆放人是否有过错、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在赔偿范围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按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逐项主张。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被路上的堆放物、杂物绊倒、撞伤。第二,堆放人找不到,赔偿无门。第三,道路管理方以“不是我的东西”推责。第四,道路管理方未尽清理、防护义务。第五,伤情较重,赔偿算不清。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锁定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在武汉找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公共道路堆放物致害的责任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锁定责任主体、固定证据;三看是否熟悉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被路上的堆放物弄伤,找谁赔?
答:找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找不到的,可找未尽义务的道路管理人。
问:道路管理方说“不是我的东西”,能免责吗?
答:不能,道路管理人未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要担责。
问:堆放人找不到,怎么办?
答:找道路管理人,其不能证明尽到义务的担责。
问:能主张哪些赔偿?
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问:怎么固定证据?
答:现场照片、堆放物情况、道路管理情况、就医记录等。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相关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