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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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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最糟心的是监理费扯不清、监理不尽职、工程出问题监理方推责,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性强,监理职责、监理费、责任这些门道不搞清,就容易产生纠纷。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监理方有什么职责、监理费怎么算,监理不尽职、工程出问题怎么办,以及监理合同纠纷怎么办。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双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监理就是走个形式,出了事和监理方无关。监理方要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实施监理,监理不尽职、失职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个误区是以为监理费对方说了算。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涉及监理范围、取费标准,要逐项核对,监理方乱收费、发包方拖欠监理费的,要依法处理。第三个误区是以为监理方和施工方是一伙的。监理方独立于施工方,代表发包方监督施工,监理方要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不能和施工方串通损害发包方利益。监理不是形式,它的法律责任是实实在在的。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监理职责的履行。监理方要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实施监理,监理不尽职、失职的,要承担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一条界定了监理方的核心职责,即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合同,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实务中,监理不尽职、失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签字确认、对施工方偷工减料视而不见、未按约定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义务、出具的监理报告与工程实际不符。判断监理方是否失职,要对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规范,逐项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勤勉、审慎的监理义务。

第二个争点是监理费的结算。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涉及监理范围、取费标准。监理费拖欠、乱收费的,要依法处理。监理费的确定方式,一般按工程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取费,或者按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期限取费,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实务中监理费争议集中在几处:一是监理范围的变更,工程中途变更、扩大范围,监理工作量和监理费是否相应调整,双方容易扯皮;二是监理期限的延长,工程延期导致监理期限拉长,延长期间的监理费是否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三是监理费的支付节点,按进度付款还是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款,发包方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拖延付款是否成立。监理方主张监理费,要证明自己按约履行了监理职责、监理范围和工作量;发包方抗辩,则可能以监理不尽职、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主张扣减或拒付。

第三个争点是监理责任和违约责任。监理方不尽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要担责;发包方拖欠监理费、不配合监理的,也要担责。监理责任和违约责任,要分清。监理方失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除了合同违约责任,还可能涉及对建设单位、甚至对受损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比如监理方对不合格工程签字放行,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工程质量返工损失,监理方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发包方不提供必要的监理条件、不配合监理工作、拖欠监理费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监理责任与施工方责任的界限在于,监理方的责任是监督责任,施工方的责任是施工质量责任,二者不能混同,监理方承担的是因自己失职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替施工方承担全部工程质量责任。

在监理职责上,湖北武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厘清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义务,再对照监理规范逐项审查监理方是否尽到勤勉、审慎的监理义务,对监理不尽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主张赔偿责任。在监理费结算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按合同约定核对监理范围、取费标准和支付节点,对监理范围的变更、期限的延长、发包方拖欠监理费的情形依法处理。在监理责任和违约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监理方失职责任与施工方质量责任的界限,分清发包方和监理方各自的违约责任,依法主张。

打这类官司,材料要先备齐。发包方要准备: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监理范围、职责、取费标准;监理方失职的证据,比如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报告与工程实际不符的材料、对不合格工程签字确认的文件;因监理失职造成的损失证明,比如返工损失、多付工程款的凭证、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监理方要准备: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和工作量的证明;履行监理职责的记录,比如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会议纪要;发包方拖欠监理费的证据、监理期限延长的依据。材料越全,监理是否失职、监理费是否应支付、责任由谁承担,越容易讲清。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监理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工程质量鉴定、监理规范、行业惯例来判断监理方是否存在过错,涉及技术性问题的,可能需要专业鉴定。二是监理费与工程质量责任的关联,发包方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监理费时,需要区分是监理失职导致还是施工方施工导致,不能一概拒付。三是时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主张监理费、违约责任,应当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监理不尽职、失职,工程出问题。第二,监理费拖欠、结算有争议。第三,监理方和施工方串通,损害发包方利益。第四,监理合同违约,责任分不清。第五,监理范围、职责有争议,损失难认定。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监理职责、费用和责任。

在武汉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和监理费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厘清监理失职责任与施工责任的界限;三看是否熟悉监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监理费的结算。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监理不尽职,工程出问题,监理方担责吗?

答:监理方不尽职、失职造成损失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问:监理费拖欠,能追吗?

答:能,按合同约定追偿监理费,需证明自己按约履行了监理职责。

问:监理方和施工方串通,怎么办?

答:主张监理方承担责任,串通损害发包方利益的,监理方要赔偿。

问:监理费怎么算?

答:按合同约定,一般按投资额比例或按人员、期限取费,涉及监理范围、取费标准。

问:监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答:明确监理范围、职责、取费标准、支付节点和违约责任。

问:工程延期导致监理期限延长,监理费要加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可结合实际工作量、行业惯例协商或依法确定。

问:发包方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监理费吗?

答:需区分是监理失职导致还是施工方施工导致,不能一概拒付。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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