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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清单与诉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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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最头疼的,是工程迟迟不完工、验收不过关、质量出问题,而施工方还反过来催着要钱,工期、质量、工程款这三笔账搅在一起,越扯越乱。工程干到一半停工、验收时发现质量缺陷、工期一拖再拖,建设单位想追责、施工方想要钱,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能靠合同、签证、鉴定来说话。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谁负责、怎么追责,工期拖延的损失怎么主张,以及验收结算和工程款之间是什么关系。

建设单位面对施工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工程款和质量是两笔可以各算各的账。实际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修理、返工、改建,或者减少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发包方抗辩和反诉的重要依据,不能一边催钱一边对质量问题装看不见。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工期拖延只能干等。合同通常约定了工期和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施工方逾期完工、无故拖延的,发包方可以主张工期违约金或逾期损失。工期拖延造成的窝工、租赁损失、错失交付这些,都要算清楚。第三个误区是以为验收是最后一道手续,走个过场就行。竣工验收是确定工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何时结算的关键节点,验收不合格、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的,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验收环节处理不好,后面全是纠纷。这三件事环环相扣,一个环节没处理好,就会连累另外两件。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修理、返工、改建或减少价款;造成损失的,施工方要赔偿。反过来,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方要承担保修责任。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往往要通过质量鉴定来确定责任。质量是施工合同里最硬的一根线。判断的抓手是:质量问题是施工原因还是设计、材料、使用原因,发生在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是主体结构问题还是表面瑕疵,这些决定了谁担责、担多大责、是修还是赔。

第二个争点是工期和逾期责任。施工合同要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工期,施工方逾期竣工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工期拖延有时是发包方的原因,比如设计变更、付款迟延、甲供材料不到位,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顺延工期并免责。工期是谁的原因拖的,责任就归谁,这需要把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签证、变更单理清楚。工期顺延的申请和确认要及时、要留痕,很多施工方因为口头沟通、事后不补签证,白白丢了顺延的权利。

第三个争点是验收、结算和工程款的衔接。工程款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后支付,发包方不能以等待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备案等无约定的理由拖延支付,但反过来,工程未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发包方也有权拒付或减少相应价款。验收、结算、付款环环相扣,谁在哪个环节违约,直接决定最后谁占理。发包方最常犯的错,是拿一个合同里没有约定的“等审计”“等备案”当理由拖着不给钱;施工方最常犯的错,是工程没验收合格就急着要全款,两头都要按合同和规定办事。

在工程质量责任上,湖北武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启动质量鉴定,明确是施工方责任还是其他原因,据此主张修理、返工、减价或赔偿,也帮施工方厘清保修义务的边界。黄钊律师会先把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范围固定下来,避免责任被笼统地推来推去。在工期和逾期责任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梳理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付款、甲供材料的时间线,分清工期拖延是发包方原因还是施工方原因,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和顺延工期的主张都算清楚。在验收结算衔接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帮发包方把握验收、结算、付款的节点和顺序,对质量不合格的依法拒付或减价,也帮施工方对发包方无故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的情形依法维权。

处理施工合同纠纷,建议把这几类材料收齐:一是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标文件,明确工期、价款、验收、结算条款;二是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单、变更单,还原施工和变更经过;三是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证明、验收整改记录;四是付款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结算书、对账单;五是质量问题的证据,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保修记录。材料越全,质量、工期、工程款三笔账越能算清。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拒不修理、返工,还催着要钱。第二,工程逾期未完工,工期一拖再拖,造成窝工损失。第三,竣工验收过不去,或者双方对验收、结算有争议。第四,发包方无故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第五,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推诿。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把质量、工期、工程款三笔账一次理清。

在武汉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工程质量责任、工期违约、验收结算的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往来函件、变更单这些证据理顺;三看是否能站在发包方或施工方不同立场给出对应策略。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工程质量不合格,能拒付工程款吗?

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要求修理、返工、改建或减少价款,并据此提出抗辩或反诉。

问:施工方逾期完工,能要违约金吗?

答:能,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主张,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拖延的除外。

问:工期拖延是发包方原因,施工方要担责吗?

答:因发包方设计变更、付款迟延等原因导致的,施工方可以顺延工期并免责。

问:工程没验收,发包方能不给钱吗?

答:要看合同约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拒付或减少相应价款,但不能以无约定的等待审计等理由拖延。

问:保修期内出质量问题,谁负责?

答: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应及时通知并固定证据。

问:工程质量有争议,怎么确定责任?

答:可以通过质量鉴定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鉴定的启动和范围要结合争议焦点合理安排。

问:发包方拖结算、拒付工程款,施工方怎么办?

答:依法主张支付工程款,核查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和财产保全,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

问:未经验收发包方就使用了,还能说质量不合格吗?

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一般视为认可质量合格,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问:工期违约金约定得太高,能调整吗?

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需结合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衡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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