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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刑事辩护全文约 3,400 字更新于
这个罪最反直觉的一点:入罪看的是信息条数,跟获利多少关系不大——几万条、几十万条信息打包卖出,哪怕只收了几百元,量刑也能到三年以上,原因全在条数上。条数、信息类型、违法所得三个数字,决定了罪与非罪、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刑事案件。本文按三个问题说明:条数怎么算、什么情形够罪、出罪与降档怎么争。

这类案件在武汉多发生在房产中介、教培招生、保险代理、装修建材、汽车销售、快递电商和催收行业。典型情节是买客户名单、同行之间互换资源、离职时把客户资料带走、把系统里的数据导出来。当事人往往不觉得自己在犯罪,只觉得是行业惯例。

三类误区最常见:认为没有卖钱、只是自己用,就不算犯罪;认为信息是公开的、网上能查到,就不算个人信息;认为买来用于正常经营,最多罚款。三个认识都不成立:非法获取本身就入罪,不以出售为前提;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受保护,公开渠道获取也要看获取方式与用途;用于合法经营有单独的、更高的门槛,但超过门槛照样是刑事案件。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条数怎么算。这是全案的核心数字。

按信息类型分三档: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百条以上;上述两类以外的普通信息,五千条以上。三类数量不足,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标的,同样够罪。此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单独构成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条数的计算有三条规则要抓住。一是去重。同一自然人的多条记录、同一份名单的多次流转,不能重复计算;办案机关通常会对电子数据提取后去重,辩护时要核对去重口径是否一致。二是不重复计算。非法获取后又出售、提供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只按一次算。三是分别提供要累计。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批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这一条对中介、销售岗最不利,同一份名单卖给三家,就是三倍。

批量信息按查获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号码空号、停机、错号,重名重号,同一客户多条记录,都可以提出剔除。这一步做下来,条数常常能掉一档。

第二是什么情形够罪。除了条数,还有两条独立的入罪路径: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进行犯罪仍出售、提供。这两条不看条数,一条也够。

履职与经营中获取的信息,标准减半,且从重处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一半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量刑时还要从重。房产中介、教培老师、保险代理人、快递员手里的客户资料,正落在这一条里。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处罚。公司组织购买、下发名单的,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都可能被追责。

第三是出罪与降档怎么争。有一条专门的出罪路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信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以外的),只有利用这些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是说,买来自己打电话推销、没有转手、获利不到五万元的,不按犯罪处理;一旦把信息再卖出去或者提供给他人,就回到普通标准。

还有一条量刑出口: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刑的,应当从宽。

量刑按条数分三段:十万条量级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上下;五万条上下、由单位组织使用的,三年左右,退缴到位可争取缓刑;七千条上下、用于自身推销的,拘役至一年以下,多适用缓刑。三个数字之间不是等差,跨越一次档位,刑期就上一个台阶。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条数上,湖北武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重新跑一遍去重。调取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核对提取方式、去重规则、字段识别标准;把只有姓名没有号码的、号码明显位数不对的、同一人重复录入的、已注销停机的,逐类统计并提出剔除意见。同时核对是否有向不同对象重复提供的情形,避免被按倍数累计。

在性质上,黄钊律师会区分三类信息。普通客户名单与行踪轨迹、财产信息在量刑上差一个档位,指控把普通信息混入敏感信息的,逐条要求说明归类依据。履职中获取的部分要单独切出来,因为这一块标准减半、还要从重,能不能把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范围限定到最小,直接影响档位。

在出罪与量刑上,黄钊律师先看用途与去向:有没有再出售、有没有提供给第三方、获利多少。为合法经营购买、没有转手、获利不足五万元的,按出罪条款提意见;已经构罪的,抓紧全部退赃、固定初犯与悔罪材料,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缓刑。

五个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

其一,公司被查,员工被逐一谈话,电子设备被扣押。

其二,本人被传唤、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其三,手机、电脑、U盘、网盘被勘验,数据被提取。

其四,同行或者上下游被查,牵连到本人。

其五,一审已经定罪,认为条数计算有误或者用途属于合法经营。

第三种最要紧。电子数据一旦完成勘验,条数就按提取结果固定;此时能做的,是核对提取范围是否超出扣押范围、去重是否彻底、号码是否真实有效,把不该计入的剔除。

委托手续要提前备好。人已经被羁押的,由近亲属出面,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这类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人还在外面的,委托书得本人签。

在武汉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是否办过这类案件。争点在条数计算与信息分类上,看不懂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辩不到点上。

第二,是否愿意逐条核对。五十条、五百条、五千条这些门槛,是把数据重新跑一遍得出的。

第三,能否区分用途与去向。自己用、转手卖、提供给第三方,三种情形的定罪标准完全不同。

湖北武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黄钊,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房产中介、教培招生人员、保险代理、销售主管和企业负责人,一份客户名单可能同时带来刑事追责、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咨询时可请律师就条数、信息类型与用途给出初步判断。

常见问题FAQ

买客户名单自己打电话推销,没有转卖,构成犯罪吗?

要看信息类型和获利。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收受普通信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以外的),利用这些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没有转手、获利不到五万元的,不按犯罪处理。一旦涉及敏感信息,或者把名单再卖出去、提供给他人,就回到普通标准,五千条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即够罪。

信息是网上公开能查到的,还算公民个人信息吗?

算。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都在保护范围内,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账号密码、行踪轨迹都在其中。公开渠道能否查到,不影响信息的性质;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属于非法获取。例外情形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数据。

条数是怎么算的?重复的算不算?

不重复计算。非法获取后又出售、提供的,只按一次算;同一份名单里同一人的多条记录要去重;批量信息按查获数量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空号、错号、重名重号都可以提出剔除。需要留意的是,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提供同一批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同一份名单卖给三家就是三倍。

公司买的名单,员工也要担责吗?

要看具体角色。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追责。决定购买、下发名单、安排使用的负责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管人员;仅按名单打电话、不参与获取与流转的普通员工,可以争取从犯或者情节轻微。参与越深、接触越多,责任越重。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公司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与授权文件、员工手册与保密协议、信息获取的合同与付款凭证、信息使用的业务记录、获利情况的账目、退赃凭证、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讯问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数据去重与比对报告、鉴定意见,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在办案机关手里。相关内容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问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争点集中在条数计算、信息分类与用途去向三处,黄钊律师办理时先重跑去重,再核对分类,后确定出罪路径。经营中获取客户信息,应当取得授权、限定用途、定期清理,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名单,不要离职时带走客户资料,不要把数据转给同行。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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