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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与取保可能

刑事辩护全文约 3,722 字更新于
这个罪名有一道别处没有的出口——刑事立案前把工资付了、赔偿到位,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出口之前还有三道门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三道缺一道,罪就不成立。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刑事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三道门槛怎么过、欠多少算数额较大、付了钱能不能撤案。

这类案子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的老板和包工头。行业集中在建筑、装修、餐饮、服装加工、物流和家政。常见的走法是:工程款或者货款被上游拖住,先垫了材料钱和机械费,工资就发不出来了;拖了两三个月,工人开始找,老板开始不接电话、换号码、把设备转走、把公司注销;工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贴在公司门口、发到手机上,期限过了还是没付;案子移到公安,立案。

另一条更被动的路是:老板本人也是被拖欠的一方,甲方不给钱,他没有能力发工资,但因为失联、因为注销公司、因为拿不出账目,被认定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甲方没给我钱,我发不出工资,不是我不想给。第二类,公司已经注销了,主体没了,追不到我。第三类,工人已经拿了欠条,属于民事纠纷,公安管不着。

第一处只说对了一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是两条并列的入罪路径,前者要有支付能力,后者不要求。甲方欠款导致确实无力支付的,不构成第一条路径;但如果同时有跑路、换号、转移设备、注销公司、销毁工资表这些动作,就落到第二条路径上,有没有钱不影响定性。所以要争的是:这些动作有没有发生、发生在欠薪之前还是之后、有没有正当理由。

第二处站不住。公司注销、老板换人,追责并不因此中断。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行为的,直接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又拒不支付的,同样按本罪处理。包工头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招工,两个主体都可能被追。

第三处也不成立。欠条只证明债务存在,不改变欠薪的性质。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是行政程序;拒不执行责令,才进入刑事程序。有了欠条仍不支付、仍逃避的,一样会被移送。

三个争点决定案件走向

第一是三道门槛。这个罪名是典型的行政前置犯罪,缺一道就不成立。

第一道是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前者的具体形态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

第二道是数额: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第三道是程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这一道最容易出问题:文书有没有送达、送达方式合不合法、期限给没给够、当事人有没有正当理由不知道。行为人逃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在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并拍照录像的,视为已经责令支付。

第二是主体与责任范围。谁站上被告席,比欠多少钱更影响结果。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标准处罚。欠薪的决策者、签字人、实际控制人,与只负责转达、只负责记账的员工,不在同一层。挂靠、转包、层层分包的工地,实际用工主体与名义用工主体往往不一致,这一层要先捋清:谁招的人、谁定的工资、谁发的钱、谁管的考勤。

欠薪数额也要分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都算劳动报酬;报销款、材料款、机械租赁费、押金,不算。这一条能砍掉的金额往往不少,尤其在包工头垫资的案件里,账上混着材料款和工资款,需要逐笔分开。

第三是付钱与出罪。这个罪名的出口,按付款时点分成四档。

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前支付的,可以从轻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宣判前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

四档之间的差别很大。第一档是出罪,第二档是降档,第三档只是在量刑幅度内往下压。同一起案子,钱早付一个月,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黄钊律师在三个争点上的做法

在三道门槛上,湖北武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律师黄钊的做法是逐道验。行为这一道,把欠薪时间轴画出来:什么时候开始欠、什么时候停工、什么时候换号、什么时候搬设备、什么时候注销,再对照资金流水看有没有支付能力——账户里有钱却先付了材料款、先还了民间借贷、先买了车,这些顺序本身就是证据。程序这一道,把责令支付文书调出来,核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指定期限、有没有张贴照片,缺一环,第三道门槛就过不去。

在主体与数额上,黄钊律师先把用工关系捋成一张图:发包方、总包、分包、挂靠公司、包工头、班组,谁跟工人签的合同、谁排的班、谁发的钱。再把欠薪清单逐人逐月核对:姓名、岗位、月份、应发、已发、差额,剔除报销款、材料款、押金这类不属于劳动报酬的项目。人数与金额同时核,因为两个标准是并列的,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不构罪。

在付钱上,黄钊律师把付款方案做在立案之前。钱的来源、付款顺序、代付主体、赔偿标准、和解协议、工人出具的自愿和解与谅解材料,一样一样落地;付款要留凭证,转账备注写清是工资,现金支付要有签收表、身份证复印件、录像。目标只有一个: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把第一档的出口走通。

建议尽早委托的情形

其一,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定的期限快要到了。

其二,公安已经受理或者立案,本人接到电话通知要求到案。

其三,本人已经更换手机号、搬离经营场所,或者正在办理公司注销、股权变更。

其四,欠薪涉及十名以上工人,或者单人欠薪超过三个月。

其五,工地上存在挂靠、转包、层层分包,用工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

家属手上能凑到的材料:拘留通知书、身份证与户口本、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工资表与考勤记录、银行流水、上游拖欠工程款的合同与结算单、甲方出具的欠款证明、本人名下资产与负债清单、可用于支付工资的资金证明。劳动监察的投诉材料、责令支付文书、工人陈述、公司账目、讯问笔录属于案卷,要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律师阅卷调取;本人在里面的说法,靠律师会见核实。

时间上有两段要抓。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一般三日,特殊情况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审查逮捕七日。这类案件另有一个更早的窗口:移送公安之前,在劳动监察阶段把钱付掉,案子可能根本进不了刑事程序。

能争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家属委托的时点。劳动监察阶段就委托的,付款方案、送达异议、数额核对可以同时做;到侦查阶段才委托的,重心转到立案前付款与不捕;到审查起诉才委托的,空间在数额核减、主体之辩和免除处罚;一审开庭才委托的,剩下从轻。本人已被羁押的,由近亲属代为委托,带上户口本、结婚证;本人在外面的,委托书由本人签。

在武汉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律师,看三点

第一,会不会验程序。责令支付文书有没有合法送达、期限够不够、有没有正当理由不知道,这一道过不去,罪就不成立。

第二,会不会分层核数额。劳动报酬与材料款、报销款、押金要分开,人数与金额两个标准要同时核。

第三,会不会抢付款时点。立案前、起诉前、宣判前,三个时点对应三种结果,方案要按最早的那个做。

黄钊律师,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公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这类案件在武汉多由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江岸、江汉、硚口、洪山、青山、东西湖、汉南均有管辖。到案的当事人多是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装修队包工头、餐饮和服装加工厂老板;案发往往在一次集中投诉、一次限期整改到期之后。

常见问题FAQ

甲方没给我工程款,我发不出工资,也算犯罪吗?

要分两条路看。确实无力支付、没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的,不构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但如果同时有换号失联、转移设备、注销公司、销毁工资表这些动作,就落到“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这一条上,有没有钱不影响定性。最终由办案机关综合判断。

欠多少会被追究?

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金额按劳动报酬算,材料款、报销款、押金不计入。

公司已经注销了,还会追到个人吗?

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行为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用工又拒不支付的,同样按本罪处理。公司注销不免除责任,还可能被认定为逃避支付的情节。

把钱付了,案子能不能撤?

看付款时点。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支付的,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宣判前支付可以酌情从宽。越早付,效果越好。

工人已经拿了欠条,为什么还要走刑事?

欠条只证明债务存在,不改变欠薪的性质。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是行政程序;拒不执行责令、又有逃避行为的,才会进入刑事程序。有欠条仍不支付、仍失联的,一样会被移送。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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