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塔吊租金,代理出租方追偿获法院支持
本文复盘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武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公司向机械公司租赁13台塔式起重机,使用一年多后拖欠租金191万元。法院依据双方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付租金,将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并判令承租方承担律师费4万元。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甲建筑公司因承建武汉某产业园项目施工需要,与乙机械公司签订某型起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向乙公司租赁起重设备13台,其中11台为常规型号,月租金1.7万元每台,2台为大型号设备,月租金2.4万元每台,进出场费均为2.6万元每台。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日前付清,逾期按应收款5%每月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乙机械公司依约将13台起重设备陆续运送至指定项目工地,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各台起重设备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先后停用,使用时间从几个月到一年多不等。乙公司按月向甲建筑公司提交材料款结算单,三张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分别为150.2万元、138.2万元、22.9万元,均有甲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结算清单详细列明了每台设备的启用和终止时间。
租赁期间,甲建筑公司陆续支付租金合计120万元,剩余191.3万元经多次催要始终未付。乙机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租金191.3万元、违约金23.8万元及后续按四倍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
争议焦点
1.结算单上工作人员签字能否作为认定租金金额的依据?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应如何调整?
3.律师费4万元应否由承租方承担?
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乙机械公司委托后,针对本案设备数量多、租期交错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梳理租赁合同与全部履约凭证。整理租赁合同、安装告知书、停用确认单、材料款结算单及结算清单、付款回单等全部材料,将13台起重设备的进场时间、安装时间、停用时间逐一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进出场费逐台核算,形成完整的租金计算依据。
第二,固定结算单的证明效力。三张结算单均有甲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结算清单详细载明设备启用和终止时间,与安装告知书、停用确认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可以依据书面结算凭证认定欠付租金金额。
第三,合理设计违约金诉请。合同约定每月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起诉时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为法院可能依职权调减留出空间。同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评估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点。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日付清、最长宽限7个工作日,案涉设备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停用,据此主张自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确保起算时点有合同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某型起重设备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乙机械公司已按约提供全部起重设备并完成合同义务,甲建筑公司应支付相应租金。
关于租金金额,法院依据双方签字的结算单,认定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租金合计311.3万元,扣除已付120万元,甲建筑公司尚欠租金191.3万元。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出租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综合案件情况,酌情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经核算,截至2023年10月11日违约金为7.7万元,此后以191.3万元为基数按1.3倍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关于律师费,合同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且出租方已实际支出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甲建筑公司向乙机械公司支付租金191.3万元、截至2023年10月11日的违约金7.7万元及此后按LPR1.3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
案例启示
1.设备租赁要按月结算并让承租方签字确认。材料款结算单、对账单等书面结算凭证是认定租金金额最有力的证据,结算单上工作人员签字即代表承租方确认,法院会依据结算凭证认定欠付金额。
2.租赁设备的起租、停用时间要完整留痕。安装告知书、停用确认单、启用单等文件记录了设备的实际使用期间,直接决定租金计算。每台设备进场、停用都要及时办理书面手续并加盖公章或由专人签字。
3.违约金约定要兼顾威慑力与实际可获得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的,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左右支持违约金。约定违约责任时,应使标准既具威慑力又在合理范围内,确保主张能够获得支持。
4.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诉讼时主张律师费有明确合同依据,法院通常予以支持。没有约定则只能自行承担。
5.书面凭证务必规范保存。结算单、确认单等书面凭证是租金核算和诉讼定案的依据,交易过程中的单据要及时归档保存,为日后维权提供保障。
13台起重设备租期交错、结算复杂,黄钊律师逐台核对进场、安装、停用时间,以签字结算单锁定欠付租金191.3万元;主张违约金兼顾合同约定与实际损失,促使法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支持违约金并持续计算至清偿之日;依托合同约定成功获付律师费4万元,实现胜诉。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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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涉金额与事实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个案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