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借款到期不还,代理村民追偿借款获法院支持
本文复盘一起多年滚动结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由湖北省某人民法院审理。村民自2013年起陆续向村办企业出借款项,每年结算本息、利滚利续存,企业多年后出具收据确认本金164万元。双方对已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收据编号能否证明利率约定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收据确认的本金包含利息转本金部分,但未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应予支持。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案情简介
张阿姨是某村村民。2013年起,所在村办企业甲集团因经营需要向村民借款,张阿姨自2013年4月开始出借款项,最初本金约35万元,约定年利率8%。此后每年双方对上一年度本息进行结算,张阿姨根据需要存入或取出部分资金,剩余本息继续滚存。2014年至2020年间,张阿姨通过家人转账、取现存入等方式陆续追加资金,也有过数次支取。至2020年5月,双方确认剩余借款本金为120万元,约定年利率11%。
此后两年企业未再办理结算。2023年5月,经多次催讨,双方办理三年期总结算,确认此前欠付利息约44.1万元转为本金,借款本金增至164.1万元,约定年利率10%,还款期限至2024年5月15日,企业出具收据,右下角标注编号"2024-5-15-10"。借款到期后甲集团未能偿还,分四次仅支付6.5万元利息,其余本息未还。张阿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金164.1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收据确认的164.1万元本金中包含多年利息转本金部分,是否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
2.收据右下角的编号能否证明双方约定了年利率10%?
3.收据出具后甲集团支付的6.5万元应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被告甲集团辩称,张阿姨历年存入扣除支取后实际尚欠本金仅约26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核算;后续支付的6.5万元应抵扣本金。
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时间跨度长、资金进出频繁、利滚利续存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梳理历年资金流水与结算凭证。将2013年以来的转账记录、取现凭证、收据、历年结算梳理表逐一对应,还原从35万元到164.1万元的完整资金演变过程,确认每年本金余额、利率标准与存入支取金额,固定利息转本金的计算依据。
第二,进行利息转本金的合法性核算。按各年度约定利率逐年计算,将利息转本金后的总金额与法定利率保护上限比对,确认利滚利续存后最终实际年化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三,论证收据编号的证明力。编号"2024-5-15-10"末位数字10与约定年利率10%相对应,结合同类案件中其他收据编号均按此规律标注利率的事实,证明双方对年利率10%有明确约定。
第四,设计诉讼请求与款项抵扣主张。以164.1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0%主张利息自收据出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收据出具后支付的6.5万元,因未约定抵扣顺序,主张优先抵扣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阿姨交付借款,甲集团确认收到并出具收据,双方借款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本金,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和历年资金流水,确认2015年5月实际出借本金为150万元。甲集团主张全部还款均为本金,但与收据确认金额、资金梳理表及同类案件查明的还款情况不符。经核算,甲集团以欠付利息并入本金重新出具收据计算的本金164.1万元,未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率,收据编号末位数字与年利率标准存在对应关系,结合同类案件查明事实,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年利率10%,未超法定保护上限;甲集团主张未约定利息,与收据载明内容和交易习惯不符。关于已付款项抵扣,6.5万元因未明确约定抵扣顺序,从应付利息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甲集团返还借款本金164.1万元,并按年利率10%自2023年5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已付6.5万元从利息中扣减。
案例启示
1.多年滚动借款要逐年结算并书面确认。每隔一段时间对本金、利息进行总结算,重新出具借条或收据,明确确认的本金金额和利率标准,避免时间久远后双方对原始本金和已还款项产生争议。
2.利息转本金(利滚利)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利息计入本金后整个借款期间的实际年化利率折算下来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法院就会认可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约定利率时应注意控制总成本。
3.收据、借条上的编号、备注等细节可能成为认定利率的关键证据。如果编号、备注中包含利率信息,结合交易习惯和同类案件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对利率有明确约定。
4.已还款项在没有约定抵扣顺序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抵扣。如果双方对款项性质有特别约定,应当在转账备注或收条中书面写明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
5.村办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改制后,原组织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出借款项时要注意借款主体的名称变更和承继关系,确保合同和收据上的盖章主体与实际还款责任主体一致。
十一年滚动结算、资金进出频繁,黄钊律师逐年还原资金流水与结算凭证,固定本金由35万元演变至164.1万元的完整链条;逐年度核算利息转本金后的实际利率,确认未超法定保护上限;以收据编号对应关系证明年利率10%的约定,并主张已付款项优先抵扣利息,促使法院全额支持本金及利息,实现胜诉。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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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涉金额与事实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个案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