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起诉与应诉要点
被人雇的工人、帮工、临时工在干活时弄伤了、撞了、造成损失,最糟心的是对方说“是干活的人弄的,你找他去”,而你不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被雇的人干活致人损害,该找谁赔、凭什么,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各担什么责,以及致害责任怎么分。
被致害的一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雇工、帮工伤了人,只能找干活的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找雇人的人(接受劳务方),不是只找干活的。第二个误区是以为接受劳务方说“是工人自己弄的”就能推责。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对外,接受劳务方要先担责。第三个误区是以为致害责任和受害责任是一回事。提供劳务者致害,是干活的人伤了第三人,接受劳务方担责;提供劳务者受害,是干活的人自己受伤,按双方过错担责。两者规则不同。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责任的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对外担责,是致害责任的核心。
第二个争点是劳务关系的认定。要认定致害人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损害是因劳务造成。劳务关系的认定,是责任的前提。
第三个争点是追偿和过错。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对内,双方的责任,通过追偿处理。
在责任承担上,湖北武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厘清接受劳务方的替代责任,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害的,主张接受劳务方担责。在劳务关系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认定致害人与接受劳务方的劳务关系、损害因劳务造成。在追偿过错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对接受劳务方担责后追偿的,厘清提供劳务方的故意、重大过失。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被雇的人干活时致人损害。第二,对方推说“是工人弄的,找他去”。第三,劳务关系、致害责任分不清。第四,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互相推。第五,致害造成损失,要索赔。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责任、锁定赔偿主体。
在武汉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提供劳务者致害的替代责任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认定劳务关系、锁定责任主体;三看是否熟悉致害责任的追偿。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同时规定了提供劳务者致害和提供劳务者受害两种情形,致害时由接受劳务方对外承担替代责任,受害时按双方过错分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务关系指的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则适用用人单位的责任规则,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两者是不同的责任规则。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劳务关系的认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的前提是致害人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存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认定劳务关系要结合雇佣事实、报酬支付、指挥管理、劳务提供等证据,与承揽、劳动关系区分开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自担风险,致害责任不当然由定作人承担。二是"因劳务造成"的判断,提供劳务一方的致害行为必须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与劳务活动相关的行为,与劳务无关的个人行为致害的,接受劳务方不承担责任。三是追偿权的行使,接受劳务方对外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追偿的范围和比例要结合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此外,被致害的一方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同时向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主张,接受劳务方作为替代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责任,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常见问题:
问:雇的人干活伤人,找谁赔?
答:找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
问:接受劳务方能推责吗?
答:不能,对外承担替代责任,之后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
问:致害和受害责任有什么区别?
答:致害是伤第三人,接受劳务方担责;受害是自身受伤,按过错担责。
问:怎么认定劳务关系?
答:用雇佣、报酬、指挥管理、劳务提供等证据认定。
问:接受劳务方赔了,能追偿吗?
答:能,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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