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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常见争议与处理方式

民商事全文约 1,807 字更新于
照片、视频被人未经同意拿去做广告、发网上、丑化恶搞,甚至被 AI 换脸伪造,最糟心的是对方一句“又不是真人、开个玩笑”就想脱身,而你不懂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使用、丑化、伪造肖像都是侵权。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肖像权纠纷等人格权类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什么行为算侵害肖像权、凭什么能告,肖像被滥用、丑化、伪造怎么办,以及能主张哪些救济。

被侵害肖像的一方,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照片、视频被用了,只能忍。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肖像被滥用,可以告。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对方说是“合理使用”就没事。使用他人肖像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但超出合理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的,仍构成侵权。第三个误区是以为 AI 换脸、深度伪造不是侵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AI 换脸等),同样是侵害肖像权,受害人可以主张。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肖像权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肖像侵权的认定。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丑化、污损肖像,利用信息技术伪造肖像,都是侵害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索赔的前提。

第二个争点是合理使用的边界。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科研等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不构成侵权,但超出合理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的,构成侵权。合理使用的边界,是争议的焦点。

第三个争点是救济方式的确定。肖像权被侵害,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情节和后果,选择救济方式。

在肖像侵权认定上,湖北武汉肖像权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认定未经同意使用、丑化、伪造肖像的行为,把肖像侵权的事实厘清。在合理使用边界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合理使用的范围,对超出合理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的依法主张。在救济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照片、视频被未经同意使用、公开。第二,肖像被拿去做广告、营利。第三,肖像被丑化、恶搞、污损。第四,被 AI 换脸、深度伪造。第五,肖像侵权造成精神损害、损失。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及时主张、制止侵权。

在武汉找肖像权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肖像侵权的认定和合理使用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固定侵权证据、主张救济;三看是否熟悉精神损害赔偿。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肖像权纠纷等人格权类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尤其是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如AI换脸、深度伪造)明确列为侵害肖像权的方式。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构成肖像侵权的前提是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只要通过影像、绘画等方式能够识别出是特定的人,就属于肖像,受肖像权保护,不要求百分之百清晰。二是侵权证据的固定,肖像侵权多发生在网络平台,侵权图片、视频、链接容易被删除,发现后应当及时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发布时间、传播范围,这是维权成败的关键。三是合理使用的边界,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科研等合理使用肖像,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丑化污损、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超出必要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伪造的,不构成合理使用,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常见问题:

问:照片被未经同意使用,能告吗?

答:能,未经同意使用、公开、丑化、伪造肖像的,构成肖像侵权。

问:AI 换脸算侵权吗?

答:算,利用信息技术伪造肖像,同样侵害肖像权。

问:肖像被拿去做广告,怎么办?

答: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要担责。

问: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能,肖像权被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主张。

问:什么算合理使用肖像?

答: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科研等合理使用,但丑化污损、营利的不算。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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