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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务问答

刑事辩护全文约 2,723 字更新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里,最常被误解的一点:钱后来还清了,案子也该撤了。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完成,损害就已经造成,事后还钱只能从宽,不能抹掉犯罪。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算拒不执行、什么算“有能力执行”、还钱能不能了事。

这类案件的起点,几乎都是“名下没钱”。判决下来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也送到了,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也不申报财产。有的在拿到拆迁补偿款的第二天,就把钱全部取现转移;有的长期把经营收入转进别人的账户,自己账户干干净净;有的在判决生效后把房子卖掉,让女儿收下全部房款,再换个手机号、搬个地方“隐身”。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名下确实没钱,法院也拿我没办法。第二类,转移财产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不算拒不执行。第三类,钱我已经还清了,不该再判刑。

三处都站不住。名下没钱不代表没有能力,藏起来的财产、转进别人账户的收入,都是能力;判决生效前就开始转移财产的,隐瞒行为具有持续性,判决生效后仍虚假申报、欺骗执行人员,同样构成拒不执行;事后还清是量刑情节,不是出罪理由。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举动算拒不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现行规定,拒不执行的行为有几种固定形态: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把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把工资、养老金、拆迁补偿款等收入取现转移;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核心就是一个字——藏,把可供执行的财产藏起来,让判决执行不下去。

第二是能力,什么叫“有能力执行”。这是全案最容易争的地方。判断的标准不是“名下还有没有钱”,而是“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把房产登记到亲属名下、把收入转给家人,都只是把财产换了个地方,能力并没有消失。

“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实务里要看三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名下有房产、车辆,却拒不配合评估、拍卖,甚至撕毁封条、继续占有使用;一种是名下有稳定收入,却把工资、经营款、养老金全部取现或者转进他人账户,让账户常年空空如也;一种是名下确实没有财产,但把本属于自己的房产、股权登记在亲属名下,由亲属代持。三种情况都是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只是藏的方式不同。另一面,如果被执行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收入、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纯粹是履行不了,那属于“无履行能力”,不构成拒不执行。能力的有无,是全案的第一道关。

这里有一条关键的界线要分清。民事调解书本身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说的“判决、裁定”,不能直接作为本罪的依据;但当事人拿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据此作出的执行裁定,就属于本罪要规制的“裁定”。同理,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也要经过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之后,拒不执行该裁定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条界线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很多案子卡就卡在这里。

第三是还钱,事后履行能不能了事。答案分两层。一层是能不能出罪:犯罪既遂之后,还钱不改变已经构成的事实,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另一层是量刑上有多大的分量: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认罪认罚、坦白,这几样凑齐,量刑可以明显从轻,缓刑的空间也大。

再看另一面,有几样会让缓刑落空:拒不给付的是医疗费、护理费这类救命钱,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主观恶性大,这些情况下缓刑很难适用。

还有一点值得单独说清楚:执行程序走到哪一步,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还在民事执行阶段、还没被刑事立案的,主动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往往能把刑事风险化解在萌芽;已经被刑事立案、但还没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提起公诉之前履行完毕、取得谅解,是最有价值的从宽情节;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的,履行只能算量刑情节,缓刑要看情节轻重和认罪态度。履行越早,效果越好。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两件事。第一件是核对“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把被执行人的真实收入、被转移的财产、借用账户的流水逐笔查清楚,看指控的“有能力”到底站不站得住。第二件是争取在提起公诉之前推动履行,把和解、谅解、退赔这几样做到位,为量刑争取最大空间。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本身是民事纠纷的被执行人,因为逃避执行从民事滑到了刑事。家属要做的,是先拿到拘留通知书确认罪名,再想办法把欠款的本金和利息凑齐、争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整理能证明当事人真实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的材料。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拘留通知书或者传唤证、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银行流水、房产证、收入证明,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判决书和执行文书最关键,它能说明当事人到底欠了多少、法院已经走到了哪一步。

执行卷宗、财产调查材料、执行笔录,家属一般拿不到。人一被羁押,手机多已被扣押,账户查询也要本人持身份证办理。这些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核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名下确实没钱,为什么还认定“有能力执行”?

看的是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不是名下还剩下什么。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把房产登记到亲属名下、把收入转给家人,都只是把财产换了个地方,能力并没有消失。藏起来的财产、转出去的收入,都是“有能力”的依据。

转移财产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还算拒不执行吗?

算。判决生效前就开始转移财产的,隐瞒行为具有持续性,判决生效后仍然虚假申报、欺骗执行人员的,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断的是隐瞒行为的整体,不是转移动作发生在哪个时点。

钱已经还清了,为什么还要判刑?

犯罪既遂之后,还钱不改变已经构成的事实,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但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可以明显从轻,缓刑的空间也大。还钱越早,分量越重。

在武汉遇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子,怎么找律师?

拒不执行案的核心争点是“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财产的真实流向查清楚、把执行程序走到哪一步对清楚。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能从执行能力和量刑两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里,能力有没有、执行走到哪一步、钱什么时候还,三件事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核能力,再推履行,后争量刑,把财产的真实状况和履行的时间点摆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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