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虚假诉讼案里最反直觉的一点:官司可以没有真实的被告对抗,原告和被告可能是一伙的,甚至起诉人自己就是被骗着签字的那个人。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输了赢,是“捏造的事实”这四个字到底成不成立。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官司算虚假诉讼、捏造到什么程度才够罪、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
这类案件的起点,往往是一笔“说不清”的钱。有的是欠了外债,怕房子被强制执行,赶紧和亲友串通,用手里的旧流水拼出假借条,让对方起诉自己,通过虚假调解把房产抵押或者过户到自己人手里;有的是借款早就还清了,借条却没销毁,转头又拿着这张旧借条把对方告上法庭,想再要一次钱;还有的是公司转让前做了一笔资金空转,钱从公司账户出去绕一圈又回来,多年后拿着当年的转账凭证,把走账包装成债权去打官司。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我只是帮忙签个字、借个账户,没得什么好处。第二类,钱是真的转过,不算捏造。第三类,官司输了或者撤诉了,就没事了。
三处都站不住。帮忙签字、借账户、签空白委托书的亲友,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钱真转过不代表借款真实,走账、循环转账、左手倒右手,都不是真实债权;虚假诉讼的既遂不要求打赢,只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了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就成立,撤诉不影响已经构成的犯罪。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诉讼算虚假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害在“捏造的事实”。按现行司法解释,捏造事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中生有,完全编造一个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合同或者侵权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对已经消灭的债权债务,或者对部分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作隐瞒、篡改,让法院作出错误的判断。前者是凭空造,后者是把真的说成假的、把没有的说成有。
第二是程度,捏造到什么地步才够罪。不是所有的虚假陈述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这里有几条明确的边界:单纯夸大诉讼标的、部分虚假,但没有凭空捏造基本事实的,一般不按本罪处理;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伪造个别证据,但整个诉的基础事实真实存在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走司法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
捏造事实在实务里有几种固定形态。最常见的是“虚假借条”:欠了外债怕房产被执行,和亲友串通,把过去双方之间的资金流水拿来当借款,伪造借条、把落款时间往前虚填,再让对方起诉自己,通过虚假调解把房产抵押或过户到自己人手里。第二种是“旧借条再利用”:借款早就还清,借条没销毁,转头又拿着这张借条把对方告上法庭。第三种是“走账包装债权”:公司转让前做一笔资金空转,钱从公司账户出去、经他人账户绕一圈又回来,多年后拿当年的转账凭证去起诉。三种形态的共同点,是资金有痕迹、债却没有。这正是辩护时要抓住的:把每一笔钱的真实走向拉出来,借条和流水就撑不起一个真实的债。
出罪的口子集中在两处。一处是“情节显著轻微”,侵害的对象是近亲属、损害后果很小、主动撤诉或者主动履行义务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另一处是主观故意,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情、被蒙骗着签了字,没有与同伙通谋的意思联络,就不构成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要落到几样具体证据上:当事人知不知道借条是伪造的、知不知道对方起诉自己是为了转移财产、有没有从这场假官司里实际拿到好处。被拉来签空白委托书、全程不出庭、也没分到一分钱的亲友,与亲自伪造借条、策划整个诉讼的人,责任完全不同。
第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牵连的罪名。虚假诉讼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同样的假官司,多一个非法占有目的,罪名可能就跳到更重的那一个。
还有一个特殊的从重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这条针对的是内外勾结。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两件事。第一件是还原资金的真实走向,把走账、循环转账、左手倒右手的每一笔都拉出来,看这个“债权”到底有没有真实的对价基础。第二件是固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和意思联络,看起诉人是真的被骗,还是明知是假仍参与。这两件事做扎实了,行为性质就清楚了。虚假诉讼案有个特点:很多线索在民事阶段就已经显现。当事人还在打民事官司、还没被刑事立案时,如果能早一点把资金的真实流向和证据固定下来,后面刑事阶段的定性、数额都会容易得多。可用的空间取决于家属委托的时点。侦查阶段就委托的,律师可以通过会见核实资金的真实用途、借条的形成过程、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程度;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委托的,重点是阅卷后对捏造事实的部分逐笔提出异议,争取把情节显著轻微、近亲属之间、损害后果小的部分切出去。
这类案件常见于民间借贷、房产过户、离婚析产、企业破产几个场景。当事人往往是中小企业主、有对外债务的个人,以及被拉进来签字的亲友。家属要做的,是先拿到拘留通知书确认罪名,再把涉案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空白委托书这些能证明资金真实走向的材料整理出来。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拘留通知书或者传唤证、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借条、收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合同、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借条和转账凭证最关键,它能说明这笔钱到底是真实借款,还是走账。聊天记录和授权委托书也要一起带来,前者能反映双方通谋的过程,后者能说明当事人是不是被蒙骗着签的字。
案卷里的起诉状、调解书、判决书、庭审笔录,家属一般拿不到。人一被羁押,手机多已被扣押,账户查询也要本人持身份证办理。这些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核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帮亲友签了空白委托书、借了账户,会被当成共犯吗?
看有没有通谋的意思联络。明知对方要用假借条、假流水去打官司,仍然帮忙签字、借账户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确实被蒙骗、不知道对方要做什么的,不构成共犯。判断的关键在知不知道诉讼的基础是假的。
钱真的转过账,为什么还说捏造事实?
钱转过不代表借款真实。走账、循环转账、左手倒右手,资金绕一圈又回到原处,没有真实的对价基础,就不是真实债权。拿这种流水包装成债权去打官司,属于隐瞒真相、捏造事实。
官司撤诉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不是。虚假诉讼的既遂不要求打赢,只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了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犯罪就成立。撤诉只能算一个从宽情节,不能消除已经构成的行为。
在武汉遇到虚假诉讼案件,怎么找律师?
虚假诉讼的核心争点是资金走向和意思联络,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每一笔资金的真实流向还原清楚。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案件,能从资金流向和主观故意两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虚假诉讼案里,官司的输赢不是重点,捏造的事实成不成立才是。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还原资金走向,再固定意思联络,把行为的真实性质查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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