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行贿案里最值得把握的一句话写在法条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但“主动交待”并不自动免罪,什么时候说、说多少,直接决定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算行贿、主动交待能换来什么、和单位行贿罪怎么区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工程老板、企业主、供应商,为了中标、拿项目、办审批,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有的是送现金、购物卡;有的是在经济往来中给回扣、手续费;有的是帮着办私事、免除债务。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求人办事送点钱,是人情往来。第二类,我早点去自首,把送钱的事全说了,肯定能没事。第三类,钱是公司出的,跟我个人没关系。
三处都站不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就是行贿,人情往来改变不了权钱交易的性质;主动交待是从宽情节,不是免死金牌,能不能免除要看交代得彻不彻底、对破案有没有关键作用;钱是谁出的、利益归谁,决定定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但不是免责理由。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举动算行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要害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想中标、想提拔、想办成该办不成的审批、想让该查的不查,都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是全案的核心,如果不能证明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即便给了财物,也不构成行贿。
这里有一条出罪的口子: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被索贿、被逼着给钱,最后也没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主张不构成行贿。
第二是数额,大到什么程度才立案。行贿数额三万元以上就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向三人以上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向食药安监环保等监管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公正、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同样追诉。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线更高,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有多次、多人行贿等从严情形的,落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
第三是主动交待,能换来什么。这是行贿案最核心的从宽路径。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关键在“被追诉前”和“彻底性”。被追诉前,是办案机关还没对你立案、没采取调查措施之前,主动去说;彻底性,是完全、如实地供述,不保留、不避重就轻。等到人证物证摆到面前才松口,就不算主动交待了,从宽的幅度大打折扣。
有几样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向三人以上行贿、曾因行贿受过处罚、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行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另一面,追诉前主动交待、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是从轻、争取缓刑的核心依据。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件是核对“不正当利益”,看谋取的利益到底正不正当,这一条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第二件是评估主动交待的时机,在什么阶段去说、怎么说,能争取到最大的从宽。第三件是划清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界线,把应该归单位的责任从个人身上分出去。
这类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程序特殊。行贿人的主动交待、配合调查,是争取从宽的关键。家属要做的,是先了解案件由哪个机关办理,再配合当事人评估主动交待的时机和方式。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相关的立案、留置或者拘留文书、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与送钱送物相关的凭证、转账记录、合同,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转账记录和合同最关键,它能说明钱是谁出的、谋取的是什么利益。
案卷材料、受贿人的供述、行贿的账目,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由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求人办事送点钱,为什么算行贿?
看谋取的是不是不正当利益。想中标、想提拔、想办成该办不成的审批、想让该查的不查,都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就是行贿。人情往来改变不了权钱交易的性质。
主动去自首,把送钱的事全说了,能免除处罚吗?
不一定。主动交待是从宽情节,不是免罪。能不能免除,看交代得彻不彻底、对破案有没有关键作用。完全如实供述、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只能从轻。什么时候说、说多少,直接决定从宽的幅度。
钱是公司出的,跟我个人没关系,是不是就没事了?
钱是谁出的、利益归谁,决定定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但不是免责理由。单位决定行贿、利益归单位的,定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要承担责任。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混同、利益归个人的,还是按行贿罪处理。
在武汉遇到行贿案件,怎么找律师?
行贿案的核心争点是不正当利益、主动交待的时机和个人与单位的界线,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职务犯罪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这几件事把握好。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能从不正当利益、主动交待、主体三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行贿案里,谋取的利益正不正当、主动交待做得怎么样、责任落在个人还是单位,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核利益,再评估交待,后分主体,把每一笔钱和每一次请托的关系还原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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