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这个罪名最常被误解的一点:受贿行贿只是公职人员的事,企业员工拿点回扣不算什么——这个罪就是为公司、企业员工设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好处费,同样要判刑,而且入罪门槛已经降到三万元。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够罪、数额到多少才立案、收钱的和送钱的一起怎么处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是企业的采购、销售、招投标负责人、项目主管,手里握着订单分配、货款支付、供应商准入这些关键权力。有的是收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有的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有的是在招投标里透露报价信息,收对方好处费。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我不是公务员,拿点回扣不算受贿。第二类,金额不大,几万块而已,没事。第三类,这是行业潜规则,大家都这么干。
三处都站不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就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要求是公职人员;入罪门槛已经降到三万元,几万块就够立案;行业潜规则不是免责理由,收受回扣、好处费就是犯罪。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举动够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
要害在三个要件:主体是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结果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这个罪处理。
第二是数额,到什么程度才立案。这是最需要记住的数字。按现行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是三万元,数额巨大是二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三百万元。这条线已经把企业员工的受贿门槛拉到了和公职人员一致,拿回扣的红线大幅收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如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入罪门槛也是三万元。
第三是收钱的和送钱的,一起怎么处理。这是这个罪的一个特点:受贿和行贿双向追责。收钱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送钱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要觉得只有收钱的会出事,供应商主动给回扣、好处费,同样面临刑事风险。
这里有几个可以从宽的口子。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贿人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缓刑的空间也大。退还违法所得,是量刑时最重要的从宽情节。
还有一条界线要划清:正当的业务报酬和受贿是两回事。业务人员按公司制度拿的提成、奖金、绩效,属于合法劳动报酬,不构成本罪;但绕过公司、私自收受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就落到了受贿。区分的关键在三点:钱是不是经过公司、收钱有没有对应的职务行为、对方给钱是不是为了换取职务上的关照。这三点核清楚,正当收入和受贿的界线就清楚了。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件是核对主体和职务,看当事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收钱就按受贿罪定罪,法定刑更重。第二件是核数额,把每一笔回扣、好处费逐笔核实,把不属于受贿的部分剔出去。第三件是推退赃,把违法所得全额退缴,配合认罪认罚,为从宽创造条件。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企业的业务骨干,案发后往往愿意退赃、悔罪态度好。家属要做的,是先拿到拘留通知书确认罪名,再想办法把违法所得凑齐退缴,同时整理能反映当事人岗位职责和收钱过程的材料。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拘留通知书或者传唤证、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与供应商的往来记录、转账凭证,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最关键,它能说明当事人的职务权限,以及收的钱和职务有没有关联。
公司的账册、供应商名单、转账流水、案卷材料,家属一般拿不到。人一被羁押,手机多已被扣押。这些由律师会见时向当事人核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我不是公务员,拿回扣为什么也算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就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要求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本罪。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同样按这个罪处理。
金额不大,几万块,够罪吗?
够。入罪门槛已经降到三万元,几万块就够立案。数额巨大是二十万元,特别巨大是三百万元。这条线把企业员工的受贿门槛拉到了和公职人员一致。
送钱的供应商,会被追究吗?
会。受贿和行贿双向追责。送钱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样要判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武汉遇到这类案件,怎么找律师?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是主体、数额和职务关联,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这类商业贿赂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当事人的身份、每一笔钱的去向、职务和收钱的对价关系核清楚。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案件,能从主体、数额、退赃三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里,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员工、数额算到多少、退赃退到哪一步,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核主体,再核数额,后推退赃,把当事人的身份和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还原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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