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实务问答
股东之间闹翻了、公司陷入僵局、长期无法正常经营,想散伙却散不了,最纠结的是公司能不能解散、怎么解散,而很多股东不懂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规则,被套在公司里进退两难。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公司解散纠纷等公司商事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公司僵局、经营困难能不能解散、凭什么,谁有权请求解散,以及解散后怎么办。
股东,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公司僵局、股东闹翻,就只能一直耗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僵局,有司法解散的救济。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公司解散谁都能提。请求司法解散公司,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其他股东、债权人不能随意请求司法解散。第三个误区是以为解散了公司就自动结束。公司解散后要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解散只是开始,清算才是结束。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公司解散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解散的事由。公司司法解散,要具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等事由。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看几种典型情形: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单纯的公司亏损、经营效益不佳,不等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司法解散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层面的僵局,而不是经营层面的亏损,这一点是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另外,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司法解散的前置条件,股东应当先尝试协商、股权转让、减资、修改章程等其他救济,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才会支持解散。
第二个争点是解散的资格。请求司法解散,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请求的前提。这里有几个细节:一是持股比例以表决权计算,不是以出资额比例或者股权比例简单计算,要看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有无特别约定;二是百分之十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多名小股东合计持股达到百分之十的,可以共同作为原告请求解散;三是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是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一般要先显名、确认股东资格后才能提起解散之诉。资格认定错误,案件可能被驳回。
第三个争点是解散后的清算。公司解散后要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司法解散等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司法解散是解散之诉,清算则是解散之后的独立程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获得支持后,还要通过清算程序才能最终了结公司事务、分配剩余财产。
在解散事由上,湖北武汉公司解散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先梳理公司僵局、经营困难的事实,对照司法解散的法定情形逐一论证,重点区分治理僵局与经营亏损,并核查是否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在解散资格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确认股东的表决权比例是否达到百分之十、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多名小股东合计持股的,提示共同起诉。在清算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帮股东厘清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清算组组成和职责,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必要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打这类官司,材料要先备齐。请求解散的股东要准备:公司章程,证明表决权比例、治理结构;出资证明、股东名册、股权登记,证明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公司僵局的证据,比如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的记录、股东会决议无法形成的记录、董事冲突的往来函件;证明已经尝试其他救济途径的证据,比如协商、股权转让谈判的记录;公司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的证据。材料越全,僵局是否成立、资格是否具备、是否穷尽其他途径,越容易讲清。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管辖,公司解散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当事人列置,公司解散纠纷的原告是请求解散的股东,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结构比较特殊。三是司法解散的审慎性,法院对司法解散持审慎态度,更倾向于通过调解促成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化解僵局,股东要做好调解、协商的准备。四是解散与清算的衔接,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股东闹翻、公司陷入僵局、长期无法经营。第二,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形成决议。第三,公司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第四,想解散公司却散不了,其他途径走不通。第五,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不清楚。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解散事由、启动解散程序。
在武汉找公司解散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和资格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论证解散事由、厘清股东资格;三看是否熟悉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和当事人列置。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公司解散纠纷等公司商事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常见问题:
问:公司僵局,能请求解散吗?
答:能,经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司法解散。
问:谁能请求解散公司?
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问:什么算公司经营严重困难?
答: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等治理僵局,而非单纯经营亏损。
问:解散后怎么办?
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最后办理注销。
问:公司解散纠纷要证明什么?
答:公司僵局、经营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实,以及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问:只是公司亏损,能请求司法解散吗?
答:一般不能,司法解散针对治理僵局,单纯亏损不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问:多名小股东合计持股10%能一起起诉吗?
答:能,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共同作为原告。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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