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0 0616 8828

合伙企业纠纷:起诉与应诉要点

民商事全文约 1,822 字更新于
合伙开企业,最头疼的是合伙人之间闹矛盾、利润分配不公、有人要退伙、合伙债务谁担,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规则不同,入伙退伙、债务承担这些门道不搞清,就容易吃亏。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合伙企业纠纷等公司商事案件。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说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什么区别、债务谁担,利润怎么分、入伙退伙怎么办,以及合伙纠纷怎么办。

合伙人,常见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大家平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债务责任不同。第二个误区是以为入伙、退伙很随意。入伙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要依法进行,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责任有专门规定。入伙退伙,不是想进就进、想退就退。第三个误区是以为利润分配就是平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普通合伙按出资比例、有限合伙按约定。利润分配要按协议和规则。

这三个误区背后,是合伙企业纠纷真正决定结果的三个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合伙责任的性质。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不同。合伙责任的性质,是纠纷的核心。

第二个争点是入伙退伙和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退伙和债务承担,是合伙企业纠纷的常见点。

第三个争点是利润分配和清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协议,退伙、解散要清算,理清财产、债务、分配。利润分配和清算,是纠纷的处理。

在合伙责任上,湖北武汉合伙企业纠纷律师黄钊的做法是,厘清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在入伙退伙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厘清入伙、退伙的程序和债务责任,对入伙、退伙的债务承担依法处理。在利润分配清算上,黄钊律师的做法是,按合伙协议和规则确定利润分配,对退伙、解散的依法清算。

出现下面五种信号,说明该找律师了。第一,合伙人之间闹矛盾、利润分配不公。第二,合伙债务,谁承担有争议。第三,有人要入伙、退伙,债务责任不清。第四,合伙企业退伙、解散,清算有争议。第五,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分不清,责任算不清。这些情况越早让律师介入,越能厘清合伙责任、入伙退伙和清算。

在武汉找合伙企业纠纷律师,看三点。一看是否熟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债务责任规则;二看是否能帮你厘清入伙退伙、利润分配;三看是否熟悉合伙企业清算。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合伙企业纠纷等公司商事案件,熟悉本地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

关于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债务承担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退伙方面,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利润分配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程序上还有几点要留意。一是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运行的核心依据,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口头合伙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的,纠纷解决时举证困难。二是入伙退伙的债务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则常被忽视,退出合伙不等于了结债务责任。三是清算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随意分配合伙财产。

常见问题:

问: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什么区别?

答: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问:合伙债务谁担?

答: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问:入伙人要担入伙前的债务吗?

答:要,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退伙人要担退伙前的债务吗?

答:要,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利润怎么分?

答:按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等规则。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 14201202410781804 | 电话 130 0616 8828 | 邮箱 lawyerhz@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705 号 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 A 栋 15 层

相关业务领域:股权投资与合伙协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