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辩护要点与量刑区间
介绍贿赂案里,最常被低估的一点:只是牵个线、搭个桥,没拿多少钱,也可能单独成罪。介绍贿赂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让贿赂成交,就构成犯罪。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算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共犯怎么区分、主动交待能换来什么。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中间人——认识某个国家工作人员,又认识想办事的人,就在中间牵线。有的是帮人联系、转达请托,撮合双方见面;有的是帮着传递财物、转交好处费;有的自己截留一部分,从中捞好处。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我只是传个话、介绍认识一下,没参与送钱。第二类,钱不是我收的,也不是我送的,跟我没关系。第三类,我就拿了几百块介绍费,不算什么。
三处都站不住。介绍贿赂罪惩罚的就是中间人,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本身就是行为;钱不经手,但撮合贿赂成交的作用已经起了;介绍贿赂的入罪看的是介绍的数额和情节,不是自己拿了多少。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举动算介绍贿赂。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现行解释,“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核心是撮合——不是简单的传递信息,而是积极地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促成权钱交易。传递财物、转达请托、安排见面、协商贿赂条件,都是典型的介绍行为。
情节严重的标准: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个人行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但有为多个请托人介绍、向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介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第二是和行贿受贿共犯怎么区分,这是全案的核心。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界线在于行为人站在哪一边、起什么作用。单纯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不站在任何一方,是介绍贿赂;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的,就构成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
按现行解释,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受贿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介绍贿赂常常不是孤立的,罪名的认定要看撮合之外,有没有更深的共谋和共同行为。
第三是主动交待,能换来什么。这是介绍贿赂罪一条很有分量的从宽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和行贿罪的主动交待一样,时机和彻底性决定从宽的幅度。
这里还有一条界分: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定诈骗罪。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件是争定性,看当事人是单纯的撮合,还是已经和某一方共谋、构成行贿或受贿的共犯。第二件是核数额,把介绍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数额逐笔核实,看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第三件是评估主动交待,在什么阶段去说,争取减轻或者免除。
这类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程序特殊。中间人的角色、作用、是否知情,是查证的核心。家属要做的,是先了解案件由哪个机关办理,再整理能反映当事人撮合作用和角色的材料。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相关的立案、留置或者拘留文书、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能反映当事人与请托人、国家工作人员往来的记录,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往来记录最关键,它能说明当事人是单纯的中间人,还是某一方的共犯。
案卷材料、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供述、行贿受贿的账目,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由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只是介绍认识一下、传个话,没参与送钱,也算介绍贿赂吗?
看有没有撮合。介绍贿赂罪的核心是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实现。传递财物、转达请托、安排见面、协商贿赂条件,都是介绍行为。单纯传递信息、没有撮合作用,可能不构成,但要靠客观行为判断。
钱不经我手,跟我没关系,为什么被追责?
介绍贿赂罪惩罚的就是中间人的撮合作用。钱不经手,但撮合贿赂成交的作用已经起了。介绍贿赂是独立罪名,入罪看的是介绍的数额和情节,不是自己拿了多少钱。
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的行为,能免除处罚吗?
能争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和行贿罪的主动交待一样,时机和彻底性决定从宽的幅度。
在武汉遇到介绍贿赂案件,怎么找律师?
介绍贿赂案的核心争点是定性和主动交待,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职务犯罪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共犯的界线划清楚、把握好主动交待的时机。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能从定性、数额、主动交待三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介绍贿赂案里,定性落在介绍贿赂还是行贿受贿共犯、数额算到多少、主动交待做得怎么样,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争定性,再核数额,后评估交待,把当事人的角色和作用还原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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