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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与取保可能

刑事辩护全文约 2,209 字更新于
徇私枉法案里,最该明白的一点:这个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处罚的是把案子办歪了的人——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算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一般错案怎么区分、收受贿赂又枉法怎么处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是司法工作人员——办案的公安、检察、法院人员。有的是收了当事人一方的钱,故意把有罪的办成无罪、把无罪的追诉到底;有的是碍于人情、关系,在关键环节放水;有的是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我是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办案,办错了是水平问题。第二类,我没有收钱,只是讲人情、照顾关系。第三类,案子是集体研究的,不是我一个人决定的。

三处都站不住。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既包括收钱收物,也包括徇情——照顾亲戚、朋友、关系;办错了案,如果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不是水平问题,而是犯罪;集体研究不改变个人的故意和责任。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举动算徇私枉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

行为有三种形态:追诉无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枉法裁判。前两种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后一种发生在审判环节。

要害在“明知”和“故意”。明知是无罪的人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仍包庇,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这里的“徇私”,既包括收受财物、谋取私利,也包括徇情枉法——因为亲戚、朋友、同事、上下级关系而故意枉法。

第二是枉法裁判和一般错案怎么区分,这是全案的核心。同样是案子办错了,关键在主观。因为业务能力不足、证据判断失误、法律理解偏差而办错的,是错案,按错案追究责任;因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办错的,才是徇私枉法。

区分靠客观证据:有没有收受财物、有没有与当事人一方不正当交往、有没有明显违背常理的办案动作、有没有销毁、隐匿证据的行为。故意和过失的界线,是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三是收受贿赂又枉法,怎么处理。这是这类案件常见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受贿和徇私枉法不是简单相加,而是择一重处。

这一条对辩护有实际影响:受贿数额和枉法后果,哪边更重,罪名就落哪边。定受贿罪还是徇私枉法罪,法定刑、量刑情节都不同。

枉法裁判与错案的分界,还要落到几样具体证据上。有没有收受当事人一方的财物、有没有与当事人或其家属不正当接触、有没有明显违背常理的办案动作、有没有隐匿或者伪造证据,这几样是判断故意还是过失的关键。只有主观故意、没有客观上的枉法动作,或者只有业务失误、没有收钱和徇情,都难以构成本罪。主观故意的证明,是全案最核心、也最难的地方。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件是争主观,看有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证据,还是只是业务失误、错案。第二件是核行为,看追诉无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枉法裁判,哪一种形态成立,证据充不充分。第三件是择罪名,在受贿和徇私枉法之间,看哪边更重,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定性。

这类案件由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程序特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办案的具体动作、与当事人一方的关系,是查证的核心。家属要做的,是先了解案件由哪个机关办理,再整理能反映当事人办案过程和主观状态的证据。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相关的立案、留置或者拘留文书、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职务、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能反映当事人办案过程的材料、工作记录,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办案过程和工作记录最关键,它能说明当事人的办案动作是不是符合程序。

案卷材料、相关案件的卷宗、证人证言,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由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办错了案,为什么说我是犯罪?

关键在主观。因为业务能力不足、证据判断失误、法律理解偏差办错的,是错案,按错案追究;因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办错的,才是徇私枉法。故意和过失的界线,是罪与非罪的界线。

没有收钱,只是照顾关系、讲人情,也算徇私枉法吗?

算。徇私枉法的“徇私”,既包括收钱收物、谋取私利,也包括徇情枉法——因为亲戚、朋友、同事、上下级关系而故意枉法。徇情和徇私,都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收受贿赂又枉法,会怎么处理?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数额和枉法后果,哪边更重,罪名就落哪边。定受贿罪还是徇私枉法罪,法定刑和量刑情节都不同,这是辩护要重点把握的地方。

在武汉遇到徇私枉法案件,怎么找律师?

徇私枉法案的核心争点是主观故意和罪名选择,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职务犯罪、渎职犯罪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故意和过失的界线划清楚、把受贿和徇私枉法的择一重处理好。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能从主观、行为、罪名三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徇私枉法案里,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哪一种形态、罪名落哪边,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争主观,再核行为,后择罪名,把当事人的办案过程和主观状态还原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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