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0 0616 8828
首页/法律观察/刑事辩护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常见争点与应对思路

刑事辩护全文约 2,113 字更新于
这个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处罚的是把不该放的人放出来的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够罪、不符合条件怎么认定、和一般工作失误怎么区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是司法工作人员——监狱、法院、检察院里负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提请、裁定的人员。有的是收了罪犯家属的钱,把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通过伪造材料、虚假计分,办成减刑假释;有的是徇情照顾关系,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规办理保外就医。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减刑假释是集体研究、逐级审批的,不是我一个人能定的。第二类,我只是材料审查不严,是工作失误。第三类,罪犯确实有疾病,我按材料办的。

三处都站不住。徇私舞弊不要求一个人单独决定,在提请、审核、裁定任何一个环节舞弊,都构成;材料审查不严,如果是故意放水,就不是工作失误;有没有疾病、符不符合条件,要看真实情况,不是看造出来的材料。

第一是行为,什么样的举动够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行为有三种: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核心是“不符合条件”加“徇私舞弊”。

要害在“徇私舞弊”。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因人情、关系、上下级压力,故意违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伪造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材料,把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出来。

第二是不符合条件怎么认定,这是全案的核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有法定条件。减刑要看罪犯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实际执行的刑期;假释要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予监外执行要看是不是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生活不能自理。

认定“不符合条件”,要把罪犯的真实表现和法定条件逐项对照。计分考核是不是造假、病情鉴定是不是伪造、实际刑期够不够、悔改表现真不真实,每一项都要查。查出来材料造假、条件不符,徇私舞弊就坐实了。

第三是和一般工作失误怎么区分,这是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样是减刑、假释办错了,关键在主观。因为业务不熟、审查不细、材料把关不严办错的,是工作失误,按过错追究;因为收钱、徇情、故意造假办错的,才是徇私舞弊。

区分靠客观证据:有没有收受财物、有没有与罪犯家属不正当交往、有没有伪造或者指使伪造计分、鉴定材料、有没有明显违背条件的放水动作。故意和过失的界线,就是罪与非罪的界线。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件是争主观,看有没有徇私舞弊的故意,还是只是工作失误。第二件是核条件,把罪犯的真实表现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逐项对照,看符不符合。第三件是查材料,看计分考核、病情鉴定这些关键材料有没有造假。

这类案件由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程序特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材料的真伪、条件的符合性,是查证的核心。家属要做的,是先了解案件由哪个机关办理,再整理能反映当事人审查过程和材料真伪的证据。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相关的立案、留置或者拘留文书、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职务、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能反映当事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的材料、工作记录,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工作记录最关键,它能说明当事人的审查动作和材料把关情况。

案卷材料、罪犯的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相关卷宗,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由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减刑假释是集体研究、逐级审批的,为什么追责我个人?

徇私舞弊不要求一个人单独决定。在提请、审核、裁定任何一个环节舞弊,都构成本罪。集体研究、逐级审批,不改变个人在其中的舞弊行为和责任。

只是材料审查不严,是工作失误,为什么说是犯罪?

关键在主观。业务不熟、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办错的,是工作失误;收钱、徇情、故意造假放水的,才是徇私舞弊。有没有收受财物、有没有伪造材料,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关键。

罪犯确实有疾病,我按材料办的,也算犯罪吗?

看材料的真伪和条件的符合性。罪犯是不是真的患有严重疾病、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要看真实情况,不是看造出来的材料。材料造假、条件不符,就坐实了徇私舞弊。

在武汉遇到这类案件,怎么找律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的核心争点是主观故意和条件符合性,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职务犯罪、渎职犯罪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故意和过失的界线划清楚、把材料和条件核清楚。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案件,能从主观、条件、材料三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里,故意还是过失、条件符不符合、材料真不真,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争主观,再核条件,后查材料,把当事人的审查过程和材料的真伪还原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 14201202410781804 | 电话 130 0616 8828 | 邮箱 lawyerhz@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705 号 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 A 栋 15 层

相关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