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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实务问答

刑事辩护全文约 2,182 字更新于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个罪名,一个故意、一个过失,性质完全不同——滥用职权是明知越权还乱作为,玩忽职守是严重不负责任、该管不管,两个罪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案件。本文回答三个问题:两个罪名怎么区分、重大损失怎么认定、和一般工作失误怎么区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的公职人员。有的是滥用职权,越权审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有的是玩忽职守,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严重不负责任、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管的不该管,酿成事故。

三类误区几乎每案都出现。第一类,我是照章办事,决策有文件依据。第二类,事情太多、人手不够,顾不过来,是客观原因。第三类,损失是市场风险、意外造成的,跟我没关系。

三处都站不住。滥用职权看的是有没有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办事,文件依据改变不了滥用职权的性质;玩忽职守看的是有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有没有怠于履职,人手不够不是免责理由;重大损失与失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要具体认定,但不能一概推给市场风险。

第一是两个罪名的区分,这是全案的核心。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滥用职权,是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是乱作为。玩忽职守,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是该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敷衍了事。

区分的关键在主观:滥用职权是故意,明知越权、违反规定,仍然去做;玩忽职守是过失,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可能造成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一个故意、一个过失,定罪和量刑都不同。

第二是重大损失怎么认定,这是两个罪共同的入罪门槛。两个罪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违纪、失职追究。

重大损失的认定,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造成人员伤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数额和后果,要逐项核实。这里有一条可争的地方:损失与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主要是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失职行为只起次要作用,责任就相应减轻。

第三是和一般工作失误怎么区分,这是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样是办错了事、造成了损失,关键在失职的程度和主观。一般的工作失误、经验不足、能力有限造成的,按过错追究;严重不负责任、故意越权、徇私舞弊造成的,才构成渎职犯罪。

这里还有一条从重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比一般情形更重。收了好处、照顾关系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罪加一等。

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三件事。第一件是争定性,看是滥用职权的故意,还是玩忽职守的过失,两者罪名和量刑不同。第二件是核损失,把重大损失的数额和后果逐项核实,把不属于渎职造成的部分剔出去。第三件是查因果,看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大、有多直接。

这类案件由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程序特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职责范围、损失与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查证的核心。家属要做的,是先了解案件由哪个机关办理,再整理能反映当事人职责范围和履职情况的材料。

家属去咨询,需要带什么材料?

能带上的先带上:相关的立案、留置或者拘留文书、户口本与身份证,当事人的年龄、职业、职务、健康状况与有无前科,家中留存的能反映当事人职责范围、履职情况的文件、工作记录,当事人未被扣押的手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职责范围和履职记录最关键,它能说明当事人的职责边界,以及失职行为与损失的关联。

案卷材料、相关的审批文件、事故调查报告、鉴定意见,家属一般拿不到。这些由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调取。

常见问题FAQ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主观。滥用职权是故意,明知越权、违反规定仍然乱作为;玩忽职守是过失,严重不负责任、该管不管、敷衍了事。一个故意、一个过失,罪名和量刑都不同。这是全案最该先分清的地方。

造成重大损失,是构罪的前提吗?

是。两个罪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违纪、失职追究。损失的数额和后果,要逐项核实,损失与失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可争的地方。

事情太多、人手不够,顾不过来,算免责理由吗?

不算。玩忽职守看的是有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有没有怠于履职。人手不够、客观困难,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失职的程度、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判断的关键。

在武汉遇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怎么找律师?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的核心争点是罪名区分、损失认定和因果关系,找律师要看有没有办理过渎职犯罪案件的经历,能不能把故意和过失的界线划清楚、把损失和因果核清楚。黄钊律师是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年在武汉办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案件,能从定性、损失、因果三个层面作出判断。

黄钊律师系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常年在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里,故意还是过失、损失算到多少、因果有没有,决定最终结果。黄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先争定性,再核损失,后查因果,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失职与损失的关联还原清楚,再确定辩护方案。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与湖北武汉地区司法裁判实践,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专业律师。

黄

黄钊律师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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